近日,一起因网络嘲讽导致的悲剧案件在厦门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涉及两名骑行爱好者,曾某和刘某,两人因一次微信好友删除事件引发矛盾,最终导致刘某自杀,而曾某因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那么,骑友曾某被判侮辱罪是否合理呢?
事件的起因是刘某在一次精简社交圈的过程中,删除了包括曾某在内的部分不常联系的骑友。这一行为引发了曾某的不满,她随后在网上发布了刘某骑车摔倒、打拳等视频,并配以“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嘲讽性文字。刘某在得知此事后,感到极度痛苦,并向厦门市纪委监委写了长达70页的投诉信,举报曾某的网络暴力行为。然而,曾某并未收敛,反而继续发布嘲讽刘某的视频和文字,甚至在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依然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和讥讽。
2023年6月,刘某在厦门筼筜湖中溺亡。警方在刘某的卧室中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被曾某害死,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阴阳怪气”等字句。这一发现进一步证实了曾某的网络暴力行为对刘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2024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某和刘某父母均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然而,在11月的二审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那么,曾某被判侮辱罪是否合理呢?从法律角度来看,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曾某多次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图片和文字,公然对刘某进行嘲讽、侮辱,使用“菜”“矮”等字眼,导致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名誉。此外,曾某在刘某先后向纪委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仍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讥讽刘某的言辞,导致刘某不堪其扰,最终精神崩溃而自杀。因此,曾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侮辱行为。
在因果关系层面,虽然刘某曾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等精神疾病,并有多次自杀未遂记录,但根据病历报告和刘某生前的表现,她在认识曾某前一直在遵医嘱吃药控制病情,并未复发。而曾某的网络暴力行为无疑给刘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曾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人认为曾某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并未达到刑事侮辱的严重程度,且她并不知道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法律对于侮辱罪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损害,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侮辱罪。此外,即使曾某不知道刘某患有精神疾病,但她的行为客观上对刘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了刘某的自杀,因此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曾某因网络嘲讽导致刘某自杀而被判侮辱罪是合理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提醒了广大网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要在网络上随意发表攻击性言论或进行网络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