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的受贿案。被告人朱从玖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讨论。
朱从玖生于1965年3月,安徽肥西人,长期在金融系统任职。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朱从玖利用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这一数额之大,无疑让公众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受贿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具体而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朱从玖的案例中,由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由于朱从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朱从玖得到了从轻处罚,但其被判处的无期徒刑仍然是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这也再次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在朱从玖的案例中,由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再次警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