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条例之所以规定在下发拆迁许可证后不得办理上述三项活动就是因为,在拆迁公告发出后就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了,比如测量房屋面积,找评估公司做房屋价值的评估,还有确定拆迁房屋内居住人口的数量还有户口问题,所以要保证这些信息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在实践中,在确定一个地区纳入拆迁范围内后,一般会通知与拆迁有关的部门该拆迁信息,以便这些部门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在拆迁公告发出的同时,这些政府法院就会同时停止办理第十二条所列的三项活动。由此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应当在拆迁许可中载明的事项没有载明由此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责任应当由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