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可以索赔定金和违约金吗?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遇到了卖方反悔的情况,买家觉得自己有受到损失,可以根据合同跟法律规定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应赔偿定金
具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通常情况下处理方式如下:
卖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买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买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买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各项代办服务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卖方反悔使得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当于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金额。
双方就实际损失的赔偿意见不一致,买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让卖方承担买方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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