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多年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不断出台,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形较多年以前有所减少和遏制,这是广大被征收人与征收维权律师共同的感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治的进步。但“按下葫芦起来瓢”,暴力强拆少点儿了,违法逼迁又泛滥了起来。这是因为逼迁的法律风险相对强拆而言较低,且手段方法丰富多样,足够征收方在一定期限内变着法儿的逐一使用。而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这类手段则会向其施加极大的心理、精神层面压力,很多被征收人就是在此迫不得已的情势下才被迫“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吞下了不公平补偿的苦果。那么,面对找上门来的逼迁,被征收人究竟该怎么办呢?
在深圳遇到违法暴力强拆、逼迁该怎么办?
其一,及时报警,充分取证
实践中,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往往会对涉案房屋面临逼迁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进而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防范应对的方法来。但不可否认,一些被征收人容易对此置若罔闻,没当回事,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此类情形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一旦逼迁来袭,被征收人往往不能按照律师的指导落实“报警+取证”这一维权的重要步骤,这就为日后的维权带来了困难和麻烦。
我们的建议很明确,在面对诸如破坏水电管路、砸门窗、扔爆竹、泼大粪、放蛇甚至上门轮番威胁的情形时,及时报警与充分取证须同步进行。一方面,反复、多次、多人拨打110报警,直至警方出警处置为止;另一方面,利用手机、录音笔、摄像头等多种设备第一时间进行录音、拍照、录像取证,将上门逼迁人员的面部特征、身着制服、所乘车辆等能够反映其身份信息的内容记录下来。两者相结合的同时,尽量避免正面的肢体冲突,杜绝过激的“自卫”举动,沉着冷静的与之周旋,便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所能做的最佳应对了。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对于我们反复提及的上述应对原则持消极、负面态度,认为报警警察很可能不来,取证的设备很可能在第一时间即遭损毁而无从取证——“上门人员先砸探头”的说法十分常见。若这种论调成立,那么被征收人所能做的似乎就只有坐以待毙了,而这正中上门逼迁人员的下怀。故此,做与不做,实干与空谈,区别就在于此。预设极度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前提,本身就是不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的,不是正确的维权思考方式,被征收人需要有意识地对这种“维权无用”论进行抵制。从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的情况来看,“报警+取证”是一个“东方不亮西方亮”的组合,各种手段方式都用上,总有一种能够帮助被征收人实现依法取证的目的。
其二,针对逼迁行为的性质启动必要法律步骤实施直接救济,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那么对于其中明确提及的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争取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以确保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条件,将依法维权的基础条件保存下去。实践中,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有关企业恢复供水、供电,要求电力、水力主管部门对无故断水断电行为进行查处等途径均是被征收人可以考虑的选择。事实上,逼迁本身存在“柿子专拣软的捏”的特性,一旦被征收人能够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挫败这些“阴招”,将情势恢复到逼迁实施以前的状态,那么逼迁者的嚣张气焰势必会受到抑制和打压,被征收人所争取的平等协商机会也将会持续增大。
再譬如广为被征收人所憎恶的“株连式”逼迁,同样都有其相应的“抓手”。实践中可见房屋的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撤证”,经营性用房的税收状况,被征收人亲属在编制内事业单位的工作问题甚至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等,几乎所有你可能出现法律“小辫子”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征收方拿来利用一番作为施压工具。此时,直接对有关问题进行强势回应是必要的,例如对于想要“撤证”的,往往需要组织相关证据据理力争,或挫败其撤证图谋,或将其撤证的有关行政决定再次撤掉。
在深圳遇到违法暴力强拆、逼迁该怎么办?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违法逼迁的危害性绝不亚于违法强拆。这里面征收方的“软硬兼施”对于被征收人的心理冲击不容忽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其严重危害尚未显现时及时、坚决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能想到的方法、路子从来都不少,关键在于能否最终得到落实的执行力。毕竟,面对彻头彻尾的违法逼迁行径,作出反应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被征收人的权利,我们不应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