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突然病故 担保人被判赔偿
唐先生好心帮朋友罗某担保,向他人借得24万巨款。未料还款期限到后罗某突然因病死亡。债主只好把担保人唐先生告上法院,并获赔了24万元。觉得自己很“冤枉”的唐随后把罗某之妻告上法院,要求其代夫偿还。沙区法院昨天传出消息称,法院认为这24万借款是罗某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理应偿还给担保人唐先生。
据唐先生称,朋友罗某在沙区开办了一个锻压厂,去年4月6日,罗急需资金周转,在唐担保下向债主杨先生借款2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唐先生在该借款的借条上签名担保,未料罗某此后得了重病,今年6月病故。债主杨先生见拿不到钱,遂把担保人唐先生告上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支付24万元给债主杨先生。仅做为担保人,因为一场突然变故,就付出了24万元。
借款人死亡的,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1、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欠款,如对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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