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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抚养费,“独立生活”怎么算?
综合整理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父母离婚后应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这已经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对于成年子女是否仍具有抚养义务,应承担抚养义务至何时?

离婚约定抚养费,“独立生活”怎么算?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姜某系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之女。陈某某与姜某某于2021年在福山法院经调解离婚,婚生女姜某时年19周岁;双方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姜某某每月支付姜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2023年,姜某向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姜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其五个月的生活费,福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姜某某认为姜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自己不应再支付其生活费。此种情况下,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执行的焦点问题。
 
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姜某向福山法院出具了其大学在读证明,证明其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被执行人姜某某则再次明确其愿意承担姜某的生活费,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毕止。经审查,福山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时,其女儿姜某已年满19周岁,姜某某在明知其女已成年且身体健康时,仍接受支付其生活费;双方协议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予以支持。最终,被执行人姜某某主动将生活费转至姜某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笔者观点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义务,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对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离婚时子女未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应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若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应以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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