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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施救反被冤,《医师法》捍卫“街头急救权”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中对医师在紧急救治中的权利予以有力保护:一方面是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另一方面是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施救反被冤,《医师法》捍卫“街头急救权” 
 
案情回顾
2017年,辽宁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具有行医资格的店主孙先生对其实施心肺复苏,但却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将店主告上法院。
 
尽管这一事件发生在药店内,但依然可以视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虽然孙先生具有行医资格,但他主动救人的行为并不是履行义务,而是全凭道义。孙先生的这场遭遇则非常典型地折射了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所面临的尴尬。虽然之后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果令人欣慰,但想要让所有医师在公共场所都能够放心大胆地救人,这就需要明文规定的法律来保障。


紧急施救反被冤,《医师法》捍卫“街头急救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施救反被冤,《医师法》捍卫“街头急救权” 
 
 
笔者观点
医师虽然治病救人,但也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在公共场所里,他们大概率面临着没有病历以及常规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救人,这时既靠经验,也靠胆识。而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危在旦夕的病人来说,有时一分一秒都是黄金抢救时间,在这种危机的过程中,如果医师还要想着如何做才能不被“追责”,救与不救何者更稳妥的话,那不仅有违医生的精神与职责,甚至会错过最佳时机。
 
因此,为了让医师在紧急救人时不再存有过多疑虑,先有《民法典》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后有《医师法》再次细化强调,可见从根本打消他们的顾虑,才是对救命治病最大的保障。我们谁都不想看到“见死不救”,那么就该尊重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的行为,要客观地面对这类急救行为的结果,不要将过多的思想情绪附加于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正确的科学认识,营造一个宽厚谅解的氛围,从而鼓励更多的医师加入到“街头急救”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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