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11. 快乐新生
历经七八年权利与权力的纠缠与博弈,经受无数次自然风暴的考验,经历两次舆论风暴的摧残,熬过近一年的行政诉讼法庭内外的博弈和斗争,“海上皇宫”如今依然倔强地生存于南澳东山湾的蓝天白云、苍山碧海之间,低调但是快乐!不明真相的媒体也有再次来关注“海上皇宫”的,但都没有能够掀起任何舆论风暴。气象学上的“蝴蝶效应”理论认为,一只蝴蝶轻轻扇动翅膀可以导致发生一场风暴,但这必须借助于大气环流的复杂作用机制。因为“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件的巨大影响,公众更理性了,政府更谨慎了,媒体也更成熟了。曾经于2010年1月和2011年2月两次卷起针对“海上皇宫”的舆论风暴,但却对2011年6月间两次开庭审理的“海上皇宫”行政纠纷案件保持低调的《晶报》,2012年7月12日再次把目光聚焦“海上皇宫”的最新状况,而且一连三天刊登相关报道和社论,大有续写昔日引领舆论潮头的风光和辉煌的劲头,但几乎没有引起多少注意力(图93-98)。这反映出《晶报》的记者和编辑对“海上皇宫”事件的认识水平,经过两三年的折腾之后没有半点提高,已经明显“不合时宜”了。当然,如前所述,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晶报》从开头就错了,实际上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站在正义这边,站在法治这边。吊诡的是,舆论监督本应当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但是“海上皇宫”事件中舆论的压力却导致政府部门进退失据,作出了违法行政行为。类似地,这几年也出现了舆论压力干扰法院独立司法、干扰法官依法判案的问题。舆论监督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从“海上皇宫”事件以及这几年时有发生的“舆论审判”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被托克维尔所谓的“庸众社会”中,缺乏足够法治理性的媒体,如果一味地迎合非理性的社会情绪,那么舆论监督的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从而成为法治的对立面。
图93:2012年7月12日《晶报》头版。
图94:2012年7月12日《晶报》A06-07合版的左半部。
图95:2012年7月12日《晶报》A06-07合版的右半部。
图96:2012年7月13日《晶报》AO6版的继续炒作。
图97:2012年7月14日《晶报》头版。
图98:2012年7月14日《晶报》A03版的社论。
2012年5、6月间,正值汪腾锋律师领衔创办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周年所庆,劫后余生的“海上皇宫”稍事休整,郭某某便邀请汪腾锋主任携所内同仁到此游玩,留下了很多美丽的记忆(图99)。
图99: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应邀到“海上皇宫”游玩留下的影像记忆,图片反映的是“海上皇宫”2011年4月8日强制拆除正厅主体上层建筑之后残留的部分稍加整修后的状况。
延伸话题: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鲜活案例
如前一节“延伸话题”已经指出的,从“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得到的启示之一,是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时候也会“绑架”政府,导致政府官员进退失据,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同样,舆论监督之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也是既有积极作用,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就其负面影响而言,最突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有些以市场为取向的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把对热点个案问题的炒作式监督作为打开市场的“卖点”,它们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卖点,往往依靠报道那些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热点社会问题获取经济收益;其二是通过媒体和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一旦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实现自己诉求,就求助于媒体,以争取社会舆论同情的方式试图左右法院的判决,甚至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也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试图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力来达到某种诉讼目的。2013年喧嚣一时、轰动全国的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该案被告辩护律师和受害人代理律师都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后来受到了律师行业纪律惩戒。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洞若观火同时又嫉恶如仇,总喜欢仗义执言的汪腾锋律师,一连发表四篇博文,擘肌分理,针砭时弊,引来点赞喝彩无数。现将四篇博文按照时间顺序辑录如下,作为汪腾锋律师侠义精神的又一佐证。
陪酒女郎的性权利同样不容侵犯
——李天一强奸案随感
近日,越来越多的媒体透露出李天一的新任辩护律师陈枢与王冉高调声明将作“无罪”辩护,且旁征博引自己过往的“辉煌战绩”佐证,同时还强势攻击媒体及社会舆论。通过只言片语,我感觉他们反守为攻的最大杀手锏可能就是受害人是“陪酒女郎”,甚至暗指受害人可能涉嫌引诱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可能干脆直接指证受害人存在“卖淫”的过错嫌疑。加之声明暗指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涉嫌存在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了作为未成年人的李天一合法权益之社会黑暗现象的过错。由此,两者相加形成未成年人李天一完全活脱脱就是一个被引诱受腐蚀毒害而全然被动的典型受害少年,他不仅不应成为罪犯,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去声讨追究“被动发生性关系”的加害人之罪责,进一步还可追究推波助浪“非议”李天一,致其名誉受损的媒体和个别人的名誉侵权过错责任!李天一应无罪释放!事情是否真的会按照李家及其新聘律师企望的那样发展下去呢?我们不妨依法据实作一初步分析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有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宜对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严格审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但法律却并未规定,因娱乐场所、上网场所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了服务,就必须对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罪责或替代罪责,更未规定娱乐场所或上网场所违反管理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活动,该未成年人随后触犯刑法就可以免罪不究!众所周知,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场所即使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也只能是承担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罚款或吊证或行政拘留,经营场所无论如何也不会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罪责!
其次,人们经由网络媒体早已知悉,李天一本身并非纯良子弟,已有劣迹傍身。而且就从其日常言行做派可见,数度更换座驾,改装豪车,从小养尊处优,幼小聪慧,身强体健,其身心智识均应超越平常子弟。法律早有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年满十六周岁即可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而从公开媒体信息可见李天一最小年龄也已满十七周岁即将成年,更何况他似乎应已“早熟了”!故此,李家新聘律师一味炒作强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应受特殊保护,其实已毫无意义。从李天一本身对社会事务的认知能力及对其个人行为的辨识能力来看,李天一似乎早已无需特别“保护”——否则,他也不会整日飙车飞檐,聚众生事了!
再次,李天一的新聘辩护律师陈枢与王冉可能自视高明的辩护技巧是引导人们误解,直至在法庭上可能指责受害人杨女士存在“引诱”李天一发生性关系,甚至可能直指受害人存有“卖淫”嫌疑?如若此种假设变成现实,李天一的新聘两名律师果真采用这种“高明的”辩护技巧企图为李天一脱罪,则似乎只能会弄巧反拙,适得其反。因为:第一,不论杨女士是否是陪酒女,且陪酒女无论如何陪酒误人,都不能成为李天一对“陪酒女”实施性侵犯的开罪理由,即使“陪酒女”身份如何“低贱”,其人身“性自由”权利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第二,在假定受害人确有行迹不良,涉嫌“卖淫的劣迹”,现在终于被李天一新聘的两名律师的高超手段挖掘出来,有足够的“证据”推论李天一“不是强奸”,则似乎表明李家之前所聘的两任律师的执业水平与执业操守较差,能力不足且不够认真敬业,面对如此重大案件,救人自由,在长达四个月时间内竟然都无所作为,毫无辨别,而新聘律师仅在一个月时间里居然就找出“无罪的证据”,“技能”超凡!同样,更反证出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在长达数月之久的时间是如此“低能”,只等到如此高明的律师来翻案丢丑受过!此种假设推论的可能概率有吗?有——但绝不超过万分之一!上述两种情形的假设推论,很可能都只是李家及其新聘律师一厢情愿的“中国梦想”而已!人情法律逻辑常理,几乎没有可能,除非神人再世——可惜神人再世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了!
人们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来看待评判任何事物事件,李天一案件也不例外。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伸张正义,仗义执言,维护法治公平乃天职本义!但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都必须具备公德良知,一切丧失公德良知者均不配律师的称谓——他只能说是一名知晓法律的掮客。如若如此,则只能说李家人用心有误,用人不善!
救人要有本领,律师要有底线,为人要有公德,社会要有良知。希望本案结果于人于己,对社会对法律都有一个公正合理的交待。而绝不只是不顾他人生死自由如何,只顾个人名利而借势哗众炒作的闹剧,那样只能说李家在爱子被囚的同时又增添了一层悲哀!
(汪腾锋律师发表于2013年7月16日)
法治不容如此“律师”亵玩
——再评李天一强奸案
李天一强奸案还未审判定案,民众关注舆论高度热议,本属正常无可厚非,然令人惊奇的是,自从李家聘请了自称“律师”的兰和之后,事态却向着极不正常的一极膨胀!是非更加模糊,甚至颠倒,案情人为复杂离奇,舆论肆意扭曲,民众情感遭受空前欺蒙,司法独立遭受空前掣肘,社会法制遭受空前亵渎!对于本案究竟民众应该怎样,相关者应该怎样,司法应该怎样,笔者在此再做一论,以正视听:
一、社会法治不容肆意亵玩
自从7月19日自称“律师”的兰和受聘担任李家法律顾问横空出世以来,首先打着正视听辟讹传之本分宗旨示人,其在7月20日微博中刻意强调“在基本事实未终极司法认定之前,请理性围观,嘴下留情,切勿角色代入………”这似乎显露出本能善意,要求对事件客观理性对待。可是转身一看,他们所作所为又是如何呢?
7月21日,该“律师”兰和等就透过网络散发消息曝出“受害方涉嫌卖淫与敲诈勒索”,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洋洋自得的吹嘘:“你是不是发现我出来之后将这个局势稍微逆转了一下?”
记者回答:“就是觉得这个局更乱了。”
兰和:“挺好的挺好的,本来局就很乱的,这个案子没有那么简单,案中案、局中局。她(受害人)是否是受害人没有定论,有待查实”(《新京报》记者石旺磊,张媛)。
7月22日,该“律师”兰和又向众多媒体并在自己博文中透露误导信息(以“李天一案中案”之名)公然宣称“法官经庭前会议已接受调查受害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同时,反复强调“不着急,一切才刚刚开始”。隐喻着:好戏还在后头,大家等着瞧热闹吧!同日此前,兰和还大言不惭刻意向众多媒体渲染:“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将有爆炸性消息向媒体公布”,“有一个惊人的消息将在庭前会议结束时向媒体公布,该消息具爆炸性。”(《法制晚报》作者:李奎,王晓飞)。
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7月21日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律师回应《新京报》等媒体记者问:“这些短信会影响案情吗?(指网上散发的所谓涉嫌敲诈勒索短信)”,
田律师回答:“不会的,相信大家都看得到,我并没有看到他们有什么有分量的证据,现在就看他们跳,看他们表演,反正对于案情肯定逆转不了,我现在一点也不担心,不评价。庭前会议后,李家召开发布会,我就在现场围观,看他们怎么表演”,尽情显示出一个本分职业律师的操守风采。庭前会议已然结束,而该“律师”兰和的惊天爆炸消息却至今也没有炸响。
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通过新浪官方微博“@京法网事”以“媒体有关‘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的报道不实”为标题正式辟谣:“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由此可见,通过不足短短一周的时间里,该“律师”兰和以玩戏法的手段利用文字语言理解的差异化功能“巧妙”误导混淆视听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惜经不住司法机关短短数十字义正辞严的声明辟谣就不攻自破,戏法已然失灵!所谓法院已落实对受害方涉嫌“卖淫”的调查,纯系该“律师”刻意散发的虚假消息!
二、设局“案中案”企图翻盘,难以得逞
按照该“律师”兰和等人设想并大肆渲染的“案中有案”成立,则李天一强奸案就可以自动开脱无罪了吗?显然这绝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它很可能也只是兰和等人一厢情愿的中国梦想。笔者在7月15日的博文《陪酒女郎的性权利同样不容侵犯》中对李家及兰和等人的所谓“案中案”设局脱罪逃生路线图早已有所预想,果不其然,如今他们已急不可耐地曝出了。然而发展至今,可谓已然穷尽技能了,最终也还是曝出“受害方涉嫌组织卖淫与敲诈勒索罪名”而已。
对此不凡试析如下:假设自称“律师”的兰和等人真有通天本领超越公权机关(公安,检察),竟然轻松调查取证确认受害人杨女士身为“卖淫女”且与某卖淫组织共同违法犯罪谋利,又事后串通敲诈勒索李家钱财,主观犯意与客观证据确凿,这不仅是李家前两任律师的无能,更只能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在长达近半年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刑侦检察人员竟一无所知,仍一错再错直至今日将案件诉至法院审理。
如若假设的情形不存在,受害人此次没有与他人合谋卖淫并敲诈勒索,即使受害人具有“卖淫女”的身份,只要她在最后一刻并不情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行奸淫,否则仍然构成强奸罪。或者,即使受害人身后有组织卖淫机构存在并在此次对李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那也只是某组织机构人员的相关罪责,却不能当然抵消李天一等人的强奸罪责,何况至今辩方曝出所谓敲诈勒索“证据”牵强,无法确认。甚至,即使受害人杨女士事后有敲诈勒索的共同犯意,本案裁判结果也顶多类似于“雷政富与赵红霞”的案例,各究其罪,李天一等人仍然无法开脱强奸罪责。所谓“无罪之说”终究只能是该“律师”的自我意淫——欺世盗名的戏说罢了!
三、“律师”所为究竟如何
自称“律师”的兰和,一出手正如他自己沾沾自喜的那样就不同凡响,已然巧言令色,轻而易举地搅起惊天巨浪,使本已趋于平静即将真正回归客观理性不扰司法独立审判的案情态势急剧恶化,搅乱了一滩混水!然而,“前资深记者(知名记者),现“律师”的兰和,究竟是何许人也?
笔者此前不甚了解,当下只是觉得他的所作所为已然超乎正派律师的职业操守,引起关注。稍经查询,却让人眼前震惊,其人其品其言其行由来有缘,不妨直录网文,供于参考,以察是非。
百度个人简介、腾讯微博、中国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等众多媒体宣传材料,兰和自我简介“前资深记者(知名记者),现律师”;而《中华论坛》早在2011年10月22日发表的赵满幅文章《兰和狗胆包天地剽窃、篡夺其他律师的主要业绩》申明:“兰和的律师执业证是在2011年1月才被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为律师,作为一个新手,不是谦虚谨慎,遵守法律,而是狂妄自大,狗胆包天,公然剽窃篡改其他律师的主要业绩,伪造办案经历,虚构简历,毫无诚信,严重背离律师执业道德,违反律师管理法规,应受司法处罚。他有脸说他是‘社会精英阶层’‘国内刑辩律师’,‘兰和的十四个’主要业绩,有十三个剽窃篡夺别人的,兰和连简历和自我介绍都剽窃篡夺别人的这也太缺德了。北京律师界出兰和这样的家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收留兰和这样的家伙,可谓大笑天下。”
笔者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彻底甄别网文的真伪成份,在此不做主观判断,仅作参考,以期大众能有全面分析评判其人其品其言其行究竟有几分公允?!
四、结语
本案原本确属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星二代、富二代引起社会较多关注热议与抨击。作为犯罪嫌疑人李天一方对此应予理解和接受,民众对社会公义的张扬对邪恶罪责的鞭挞乃正常情理,较多的指责,适度的评议都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加害方适当的声明解释也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李家可能是在“高人”指点和“强人”撑腰下,并未对受害方作出任何善意表示,反而一再聘请“高人”救场,特别是7月19日请出自称“律师”的兰和前后,更是转守为攻,分别以“陪酒女”“卖淫女”“敲诈勒索”“诬告”等,污名暗喻,摸黑受害人形象,打击受害方意志。他们以整套魔术式梦幻组合拳式手法,让人真假莫辨,是非混乱,企望以此误导民众,裹挟舆论,绑架法治。但是,笔者仍然强烈相信当今中国的司法已然不再那么脆弱了,我们希望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中国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在李天一强奸案中仍然是值得期盼的!
其实凡此种种乱象怪招,无一能真正解救自身“有罪”之困,它无非是想施加强压逼人就范,希望逼迫他人妥协放弃追究,由此釜底抽薪,再上下疏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致变相“无罪”处罚了结。可是,求救的愿望却仍用错上加错的手法,以致无可挽回。由此想及,作为职业律师尽职守法,依法按规理应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应对错误,帮人化解困局,而绝不应自恃“聪明”玩弄“技巧”,其不知天外有天,天理难欺!
笔者此前博文说过:救人要本领,律师要底线,法律要公德,社会要良知!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法律人的一份子,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良知,人人有责。
法治不容亵渎,民众不容愚弄,社会不容欺蒙。那些极尽能事玩弄文字游戏和法律把戏的法界蛀虫应尽早休手吧,还社会与法治一份纯净与公平。否则,玩火者迟早会自焚的!律师同行应自我珍惜,引以为戒!
(署名:非职业律师:汪腾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李天一案的再思考
——三评李天一案
法院公告李天一案已于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两天,尘埃即将落定,迷局即将揭开。在此乱局行将理顺清晰之时,本人稍作回顾思索,评点如下:
一、李家应对运作的失误之处:①本案李天一此次涉嫌强奸,且之前已有劣迹存底,社会上民众仇富仇权痛恨纨绔子弟祸害社会情有可原,而且作为公众人物李双江梦鸽本身就应承受比其他公众人物更多的社会非议指责评点的责任和压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李家聘请的第三任律师陈枢、王贵却开始逆正常情理而动反对抗拒社会舆论评点。及至李家“法律顾问”兰和更是不择手段造谣生事恣意炒作,缺德坏法严重丧失法律底限、道德底线。企图以媒体造势误导民众转移视线歪曲事实干扰司法来扭转败局,引致社会公正良知一族更大反感强烈打击!②假若我们作为李家法律高参律师果真调查发现了受害人把柄,“确证”受害人有错,李天一“冤枉”。那也绝对不是,更不能在前先恣意爆料狂炒,企图引起社会关注达到认同并影响司法审判。此种大错特错的举动不仅加剧侵犯伤害了受害人,也伤害了全国广大但凡稍有社会良知正义感之民众、学者、专家!更严重的是它直接“伤害”了李家自身:在造成更大反弹反感的同时,让受害方及社会提前消化了李家掌握的“事实证据”炮弹的威力,降低了司法人员之认同可能。由此可见李家法律“高手”梦想解罪机率渺茫!可惜可悲,可惜的是李家自以为请到高人可救命于一线,其实名不符实,错招迭出必败无疑,可叹李家无缘遇见真正高手起死回生力挽狂澜!
我以为真正的高手,不会在开庭前处处声张、四处出击,且缺德违法,哑弹臭弹不断乱放,使对方不断补齐“漏洞”找准自己缺陷强烈反击!而是将所有“证据材料”强力“弹药”充分准备,一次性在法庭上用尽用足“狂轰滥炸”,一击致命让对方再无喘息补救机会。同时再辅之以媒体全面宣传正面报道。必要的情况下主张理由还可以书面形式提前递交司法机关核查确证相关事实证据,而绝不声张更不炒作以招败迹!
二、杨女士的律师应对失误之处:前中期李家大肆反扑时却禁言闭口,失去很多伸张正义机会,放纵李家法律顾问对杨女士身份“污点”的夸张渲染恣意攻击,使谣言泛滥,让社会上产生一些猜测与疑虑,误导了舆论的走向,此种不作为实乃失误之举。如今临近开庭,事非博奕已基本落定本应保持缄默,避免临场再生风波纠缠干扰司法正常审理之时,却无事生非突起事端,擅发消息,透露出受害人精神受损不堪重压、昏迷就医的动态内幕,借人口舌削减优势影响民众判断力扰乱了是非对错的印象,一定程度上败坏了既将成形的胜局!
此乃严重不智技拙之明显表现,着实令满怀正义之心,伸张公平义旗之士叹惜无奈!但愿此错不影响大局,睿智的法官仍能在纷繁复杂中厘清事非抓住主线,判定罪否!给民众一个清正,还社会一个公道,让法治彰显正义!
三、其实本案罪与非罪,其他问题无论如何争辩均皆枉然,唯独一点是双方争辩的生死关键点:那就是在发生性关系开始的那一刻,女方是否心甘情愿,还是被迫受胁?唯此莫它,是非立判,罪否分明!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汪腾锋 2013年8月28日)
李天一案罪错悲剧与京城律师败德丑行
——四评李天一案
原本不想再掺合北京律师炒作李天一案之无聊话题,实在是基于以下两点缘由不得不再作评述:
首先,自七十年代初以来笔者是快乐地聆听着李双江的《红星照我去战斗》等激情昂扬革命歌曲成长的,在年少的心田里早已埋下了对军旅歌唱艺术家李双江先生存有深深的挚爱,至今不减,觉得有必要对其爱子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罪错悲剧再作公道评议;其次,近日京城又冒出一名姓雷的雷人律师,为了出名死不要脸,竟撰文爆料惊人说:“李天一强奸案是受害人杨某之前与境外敌对势力窜通要整垮搞臭中国“红二代””等等。对此笔者实在忍无可忍,眼见中国律师形象在国内外民众心目中崩塌损毁,如鲠在喉,不得不再仗义发声讨伐败类!
一、李天一案的罪错悲剧
李天一涉嫌强奸(轮奸)案已于八月底不公开开庭,如今休庭待判。回顾整个案情演进,笔者有以下感知:
(1)溺爱致罪,深以为戒:李天一乃李双江老年再婚娶娇妻所生爱子,观其溺爱程度:天一幼小时双江先生为其“当牛做马”(被骑),稍显年长时一面精心培养才艺超常,一面穿金戴银要啥给啥,年方15就已然给车独驾,炫富闯祸。2011年9月少年天一因打架伤人被劳教一年,2012年9月获释后父母不思惩戒严管反而变相奖励安慰给予新购豪车,任由天一变本加厉招摇炫富,优越自豪。小小少年交朋结友广涉夜店,终致涉嫌强奸轮奸被捕!
(2)现存表象,罪名难脱:李天一涉嫌强奸(轮奸)案是否够罪,至今经多番博弈表演展示,已然几乎公开化的相关“证据事实”,仍初步表明:李天一很可能够罪难脱。无论梦鸽如何坚称“冤枉”“错案”,但司法机关只能依据现有一切依法取得的呈堂证供之表象即形式证据来裁判定案。依现有公开的信息判断,李天一难逃罪罚!
(3)冤屈究竟,稍有存疑:本案经多番相关人士(其中不乏“法律高手”等)爆料公开案情信息,特别是已经开庭庭审后透露出诸多相关关键案情信息来看,本案罪与非罪就事实本身而言确实比较混杂,较难把握界定。遗憾的是,就强奸罪而言,它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压线高危案件属重点打击的类型,碰不得,一旦触碰涉嫌很难脱身。而且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情况下“强奸”是在似是而非半推半就的模糊状态中发生的,更不用说假定可能存有某些“预设陷阱”之情形。然而,时至今日,由既定的思维推进而连接成串的有罪证据链而言,似乎也完整成形,难以推翻有罪认定。除非有神人相助,青天再世能查明本案确有其他隐情,天一确有冤屈?!作为听众,我爱李双江,但愿李天一没事;但我更爱法治正义,我相信北京海淀法院能在纷繁复杂的乱局中能理清是非,正确裁判公正定案!
二、京城律师的败德丑行
(1)缺德违法、无赖无耻:李天一涉嫌强奸案自今年2月底发案以来,早期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原因是:既是“富二代”、“星二代”,又是因劳教释放不久再次涉嫌犯罪之故。正如美国《纽约时报》8月29日报道所称:在当地媒体热切关注之下,一起强奸案周三在北京开始审理,这已成为中国法律景象的又一场奇观,引起人们对精英阶层的生活方式及其所谓的劣行的注意。其后之发展态势则完全是因一批缺德违法无赖无耻之律师败类丑态恶行所致:首先粉墨登场的是号称警方熟人且有过成功无罪救人案例的陈枢、王冉,他们甫一上场立马张开嗓子大声宣告:要做无罪辩护,指责杨某是陪酒女涉嫌不轨且酒吧也存在犯罪嫌疑。稍被打压之后,次第登场的是兰姓“律师”,自称李家“法律顾问”统辖李家全部涉案新闻发言、法律指导,一上场更是施展炒作天赋(记者出身),对社会舆论及法律同行一阵狂轰滥炸,公开叫嚣李天一无罪,杨某涉嫌卖淫且与酒吧共同涉嫌敲诈勒索等罪名,不断编词不断爆料,不断被民众斥责,不断被法院辟谣。兰和在前有西在后,前唱后和,遥相呼应。社会舆论沸腾,民众神经崩溃,法治良知被污,道德底线破裂!民怨一发不可收,天一势成火上烤!及至兰和躲在幕后自囚灵堂假装闲声,梦鸽赤膊上阵企求挽救已回天乏术!延至法庭之上与庭审之后又爆出李在珂律师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企求担任李天一辩护人与梦鸽密谈合作未成涉嫌害人之内幕信息,同样让民众失望不耻。本以为到此为止,京城律师已足够丢人现眼了。谁料让国人乃至律师同行跌破眼镜的还更在后头呢,就在休庭后不几日,9月初,更有一雷人的货色横空出世,以“高人”自居,爆出惊人奇声:李天一案是杨某与境外敌对势力串通合谋的“仙人跳”冤案,目的是为了整垮中国的“红二代”,此惊天雷语实在让人喷饭无语!正如赵宪君在博文《扒掉雷海军的裤衩》中揭露雷海军为求担任代理律师未成的恶行时所说:这是我看到的第一朵最不要脸的奇葩,原来我高估了兰和的无耻,雷海军你胜过兰和三倍以上!笔者深以为然,笔者执业近三十年,这次充分见识了京城律师界奇葩绽放令人叹为观止!京城还有其它少数望风使舵搭车摘桃之辈在此就不值一提了,这似乎是京城律师的“品牌”风格?!
(2)技艺不精、谋私害人:纵观京城上演的纷纷登场跳梁小丑般“律师”之丑态恶行,让笔者数十年执着深爱的诉讼律师职业深受打击,几乎要动摇坚定的职业信念。不仅社会大众对他们不耻,连一名坚定的职业化律师也为律师行业中出现京城败类律师一族而深感羞愧无颜!其实,李天一案走到今天的败局,完全是因为京城奇葩律师们的私欲与无能所必然造成的:正如一奇葩律师李在珂用精算师的方法描绘的那样:本案涉嫌强奸罪成立的概率是50.0001%,也就概括的表达了本案案情确实纷繁裹杂,含混难清,是非对错难以界定。似乎被告嫌疑方也掌握有大量杀伤性“证据”,既然如此,陈枢、王冉、兰和、有西等本就绝不应在开庭前大肆借助媒体炒作曝光,而应事先做足充分准备,将证据形成锁链,将“秘密武器”用在关键时点上,在法庭庭审时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必将毕其功于一役,很大可能上会一击致命一击成功,无罪开脱的几率远远大过零散抖露,让“敌”防备抵消的效果!从双江先生的角度来看,错失战机着实令人十分痛惜扼腕。及至庭审结束,更有这死不要脸的雷人来胡编乱诌。一审时没捞着辩护,企图二审抢先搏出位捞辩护律师机会,真是可耻!
其实为写本文,笔者稍微查看了雷人律师在搜狐的“受访”谈话,通篇是满口湖北尾音且口齿不清、语言不畅、思维迟滞、思路混乱的法盲语言:什么“有一被告法庭上以十万元私了,刑案不可私了”(竟不知对受害人赔偿,本身就是态度良好量刑从轻的酌定情节),什么“仙人跳”,什么“我判断会定轮奸罪但会按聚众淫乱罪判刑”,什么“陈枢、王冉律师在7月份已退出了辩护!”听其言胡说八道,观其行贼眉鼠眼,不用赵宪君揭发其吃不着葡萄反说葡萄酸的丑陋嘴脸,已足见其必非善类!笔者相信,即使上诉,一审李在珂没捞着辩护,二审你雷死人也不会捞着辩护。因为你更是技能拙劣品德败坏者,为了名利私欲昧着良心,乱编乱诌,信口雌黄。没有立场没有原则没有道义没有良知没有公正,唯有私利。铁肩道义,仗义执言,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与你同类者绝缘,京城少数败类律师不仅不配为李天一辩护,你们连一个律师的基本素养都缺失,不配做律师同行!李天一案有你们掺和必然被害!
(3)究其缘由,体制缺陷
原本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引起社会关注,本属很正常的现象,然而诸多民众深惑不解的是:为什么一个小小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竟能测出京城如此之多如此之烈的律届败类呢?笔者认为:它不外乎以下两方面突出原因:其一,资源过度集中,滋生贪腐罪恶。泱泱中华,大国首都,积六十多年之无比丰厚之政治、经济、文化、传媒等各类资源于一城。通观世界各国无任何一国能及(美国政治华盛顿、经济纽约;澳洲政治、经济、文化分属堪培拉、墨尔本、悉尼;南非政治、经济、文化也分立于三城)。首都北京如此高度垄断集权,长期浸润、充盈优越、自然而然易生贪腐邪恶,崇尚尊奉追求名利成风,律师界也不例外!其二,国家各职能部门长期在绩效考核中唯经济利益挂帅,律师行业一切优秀先进荣衔评聘均皆以经济创收指标为首要考量依据,从实操层面严重缺失对思想道德、正义良知的价值取向的注重,人类公平良知的正能量严重遭受压抑与忽视。长久潜移默化地引导律师重利忘义,争名夺利不择手段,已成为潜意识习惯,为了出名,为了当代表,为了更好地赚钱,无所不用其极也就势成必然。首都乃领全国律师行业潮流先锋之地,长期遭受不良导向,缺德坏法负能量盛行,京城律师奇葩迭出自然也就见怪不怪了!对此,全国同行只可远观而不可近渎!不可攀比,也不必艳羡!踏实做人,本分执业——此乃正义长久之道!做一个有道德良知,有法律底线,有高超技能的正派律师仍是我辈的执着坚守!让那些不屑一顾的京城垃圾律师们都见鬼去吧,我们仍快乐地做着纯正崇高的律师职业!为了京城律师界此种丑态恶行别再继续,京城的律政管理机关,国家的律政管理机关是否应有所反思有所作为呢?!
(非律师 汪腾锋 2013.9.9)
(第二部连载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