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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团队处理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成功缓刑!
汪腾锋律师团队处理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成功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5日,九江派出所刑警中队民警根据侦查发现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亚某的踪迹,于是立即进行抓捕活动。于当天21时许,九江派出所刑警中队民警在广州火车站出口抓获犯罪嫌疑人李亚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指控称:2013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亚某先后六次向被害人徐昌某推销深圳市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油卡,从中赚取佣金。2013年11月11日,第六次交易时,徐昌某向李亚某购买了10万元加油卡,李亚某编造加油卡货源紧缺的理由,要求徐昌某妻子王美某直接将10万元汇款到户口为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李亚某收到10万元汇款后,只交付其中五张25000元的加油卡,将剩余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及其他开支。为逃避徐昌某的追逃,李亚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换掉电话号码并离开居住地。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认为李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家属面对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可能重判等复杂情况,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汪腾锋主任律师。汪律师遂临危受命,指派张青平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代理过程中汪腾锋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深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情的多方深入了解和条分缕析,告诉被告人家属被告存在依法获得轻判甚至缓刑的可能,消除了被告家属的种种顾虑。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

  (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

  (2)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的具体规定

  三、判决情况

  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判处被告李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案件辨析

  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种种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甚至连被告人李亚某也对自己所放罪行供认不讳,如果再一意孤行进行“无罪”辩护无异于以卵击石,得不偿失。辩护人反其道而行之,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做了必要的工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并没有盲目的提出异议。而是紧抓量刑建议这一关键,在法庭辩论时异常激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振聋发聩。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辩护人一针见血的指出:

  (1)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亚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律协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货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李亚某数额7.5万,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属于数额较大范围内,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因此从我国先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2)从情节角度来讲,被告人李亚某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首先,被告人李亚某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其次,被告人李亚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伏法。最后,被告人李亚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本案以量刑情节为辩护突破口,于情于理,打动了法官,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辩护结果。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惩罚、控制犯罪以及避免自由刑的弊端与促进刑罚社会化的优点。在面对铁证如山,辩无可辩的情况下,从量刑建议着手,同样也可得到不亚于无罪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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