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7:29:25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了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