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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六种债务追偿的途径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按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那么,破产后债务追偿途径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破产后债务追偿途径有哪些?

  破产后六种债务追偿的途径解析

  一、回收特定偿债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对特定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破产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清偿行为。

  当执行部门结束执行程序而债权人未能得到偿还,继续提出破产申请时,受理的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符合破产审查的条件,并迅速进行立案。如果存在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依法追回这些资产,以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追回非法所得和挪用的企业资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收入或挪用企业资产,破产管理人有责任追回这些资产。

  进一步详细化,《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指出,在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以下几种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所得的收入,应被视为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如果这些高级人员拒绝归还这些非法所得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要求其返还,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追回不公平的清偿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了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行为,这些都被视为不公平的清偿行为。在债务人破产的法定关键期内,如果债务人对某些特定债权人进行了清偿或提供了担保,从而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由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四、追缴出资

  1、追缴未足额或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当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这些股东缴纳他们所承诺的出资额,这一要求不受原定出资期限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的第十三条也支持,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债权人请求将债务人企业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该企业的股东存在未按期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这些股东应当履行全额缴纳出资的法律义务。

  2、追缴股东抽逃的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①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以虚增利润并进行资金分配;②通过构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③利用关联交易方式抽取出资;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出资抽回行为。这些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股东可能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公司实际未盈利的情况下进行资金分配,实质上这种分配等同于抽取公司的注册资本。其次,股东可能在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债务来转移公司资本以偿还这些虚构债务,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最后,股东可能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买卖合同来转移公司资本。

  当债权人持有证据显示股东参与了上述或类似行为时,股东应负责返还其转移的注册资本,并承担由抽逃出资引起的不利后果。

  五、实施和解与重整协议

  首先,通过破产和解,可以降低程序成本,不仅保护了债务人的现有资产价值,还能开发其未来的偿债能力,从而最大化其自身利益;其次,通过实施股权重组和债务重整,有助于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并恢复其营业活力。这些措施都能促进债权人的债务回收,并可能提升回收率,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债务企业的持续运营。

  六、追回因欺诈行为获得的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承认虚假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由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第一项涉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这是一种消极的欺诈行为。第二项则涉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这是一种积极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并且行为人有意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破产法,破产程序对于这些行为具有追溯力,并且根据民事法的无效行为理论,这些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原本处于执行终结阶段的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因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置而无法继续执行,这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执行被暂停,其债权暂时无法得到满足,看似没有出路。然而,改变一种思路,债权人可以选择申请将执行转为破产或直接申请破产。通过启动破产司法程序,破产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介入,管理人将通过多种途径核实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追回或追缴相应资产。这可能会将原本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转变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新局面。

  此外,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活化那些原本难以处置的资产。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到清偿,或者获得比常规执行程序更为有利的清偿方案。这种方法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也为债务人企业的恢复提供了可能。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是资本不足等原因,导致一个公司破产的,此时是需要进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的程序的,在破产清算的时候,是要按照我国的法定的清偿顺序,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予以清偿的,第一顺位往往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破产后债务追偿途径有哪些?以上就是破产后债务追偿途径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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