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8日,王先生出借3万元给苏女士,约定1年内归还。2023年8月,王先生起诉,苏女士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王先生举证其于2016年1月向苏女士手机发短信主张了权利。那么,发短信向债务人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发短信向债务人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律师分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王先生认为其于2016年1月向苏女士手机发短信主张了权利。王先生出示了短信内容和发送记录,苏女士确认手机号码属其使用,并未能就王先生所发送涉案短信被删改的反驳主张申请司法鉴定和提供有效证据。经对王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可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王先生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苏女士偿还王先生借款本息。
律师提醒
在无法找到债务人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手机发送短信主张权利,此类手机短信需经司法审查,达到证据三性要求,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采发送主义,如对方否认收到短信,收到但没看短信或由于网络、手机故障等原因而确未收到短信的,均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当事人欠款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该怎么办?
1、刊登公告,延长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如遭遇自然灾害等)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着延长了诉讼时效。其实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些欠钱的人还是比较要脸面的,不希望被别人指指点点说不讲信用,当他看到这样的消息没准儿就把钱给还了。
2、债务上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有配偶的,可以要求配偶偿还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4、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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