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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时责任要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随时随处发生的事故或大或小,涉及车辆或多或少……两车相撞,权责划分或许较为简单,若是像连环交通事故这样设施当事人众多、责任难以区分等复杂的案件,那些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多车相撞”时责任要怎么划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多车相撞”时责任要怎么划分?

  1. 第一时间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达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般分为: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区分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可以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1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这就是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赔偿责任原则上也根据上述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确认的或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认的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才考虑由各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多辆机动车致人损害纠纷,首先区分各辆机动车对于引起损害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在可能的情况下具体区分各机动车之间的责任份额。如果各机动车的责任份额无法区分,法院就会考虑由各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保险公司可列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对于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典律师建议大家根据实际案情详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3.行车记录仪有助于责任认定

  多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往往各有各的说法,交管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若有类似交通记录仪提供的录像资料,则有利于案件的责任划分,文典律师建议广大驾驶员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为还原事发情况及确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利的第一手证据。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知晓,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事发现场,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情况、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以便今后顺利维权。

  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理由和主要证据。

  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留存相应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有效证据;造成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在正规的修理门店维修后须出具修理发票及结算单,实在不能维修的,应保留财产损失情况及受损财产价值的有效证据,对于因自身原因扩大损失的,相应损失需自行承担。

  “多车相撞”时要怎么赔偿?赔偿责任要怎么划分?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涉及多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总的原则是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各分项限额之和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损失超过每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每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多车相撞”时责任要怎么划分?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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