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那么,店铺门面转让收取转让费合法合理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店铺门面转让收取转让费合法合理吗?
转让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费的产生方式。转让费通常在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约定是否收取转让费以及转让费的数额。
(2)转让费的构成。转让费的构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货”转让,即转让人在转让租赁物时,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含经营权、经营设备、装修费用等)。另一种是仅转让租赁物的“无货”转让,这种转让的转让费仅能纯利,转让费均不涉及租金。
(3)转让费涉及的经营期限。转让费高低与第三人受让租赁物后的经营期限是密切相关的,经营期限越长,转让费越高。转让费的情形
从实践中看,承租人在向他们转让租货物时能够与他人达成支付转让费时协议发生了两种情形:
一是与承租人本无关的因素。如因在租赁物周围修建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引起租赁物相对位置、周边环境的变化,致使租货物的地价增值,实际租金上涨。此时,承租人行使权限范围内的处分权将租赁物转租,按市场行情收取租金,就获得了一个差价,这实际就是转让费。
二是由于承租人自身的经营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优势。如良好的商业信誉,固定的顾客来源、稳定的供货渠道、光明的经营前景等。不少转让协议中,承租人也是以此类条件要求受让人给付转让费的。
以下我们讨论两种具体情形:
一、门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门面转租给次承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同时有效。合同的次承租人应向承租人付租金,还可能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一笔转让费。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的基础。
二、承租主体变更,即承租人退出、次承租人进入租赁关系,同时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笔转让费。这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三方协议,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的同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协议签订后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交接完毕后,门面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次承租人承受。
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优先续租权的一种对价,即通过购买获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到门面的机会。优先续租权可以类推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有的认为承租人充当了“中介”,门面转让费类似于中介费。除了可以把门面转让费理解为优先续租权的对价,中介费外,从现实的角度可以认为无论是出租人或是原承租人都在这个门面上进行长期经营,对该门面投入了装修、设施成本,或是在经营中积累了客源基础,这些都包含了有形的或无形的价值。所以门面转让费的存在是合理,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法不禁止即允许,我们可以视其为《民法总则》《合同法》所说的某一行业的交易习惯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有约定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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