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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缺陷造成侵害,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怎么担责?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现实依据在于产品缺陷。那么,因产品缺陷造成侵害,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怎么担责?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产品缺陷?

  法律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因产品缺陷造成侵害,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怎么担责?

  产品缺陷中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解读

  2021年10月,某洗浴馆通过微信联系购买A公司的桑拿炉和汤缸两套,由A公司负责安装调试。洗浴馆正式对外营业仅两个月,男浴池区的桑拿炉起火,引起重大火灾,造成洗浴馆设备、物品损坏。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男浴区桑拿房,起火点位于桑拿炉北侧桑拿板,起火原因为桑拿板(木材)受桑拿炉辐射热自燃。洗浴馆主张A公司出售的桑拿炉无合格证,而且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致使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其仅是桑拿炉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且产品经由检测资质的机构抽检检验合格,也附有出厂合格证。另外消防部门并未认定桑拿炉存在缺陷及质量问题并导致发生火灾。洗浴馆自身存在过错引发火灾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火灾发生及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桑拿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桑拿炉外壳防水不符合GB4706.3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桑拿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炉体标志(包括安全距离警告)缺失;因该次火灾,给洗浴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A公司为洗浴馆提供的桑拿炉存在质量问题,洗浴馆在正常使用桑拿炉过程中,因桑拿炉存在缺陷而引发火灾,造成洗浴馆经济受损,事实清楚。不论A公司系桑拿炉的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洗浴馆均有权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A公司是桑拿炉的销售者,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洗浴馆桑拿炉货款6100元并赔偿某洗浴馆直接财产损失、房租、鉴定费用等共计39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被侵权人经常为了方便快捷,会直接找销售者索赔,但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这是因为生产者才是最终责任者。当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发现对方才是最终责任者时,在二者之间就产生了追偿的问题,“谁是最终责任者,向谁追偿”。虽然面对被侵权人,生产者与销售者都是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二者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以及能否追偿,主要看销售者对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没有过错。比如,生产农药的B赔偿A农作物损失后,能够证明农药用量标注不明是销售农药的C造成的,可以向C进行追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的承担规则归纳为:一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二是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三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的归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侵害,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怎么担责?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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