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透露,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吃空饷”现象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在5年内清理清退“吃空饷”16.3万人。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吃空饷”反映出某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给了一部人“吃空饷”的机会;二是人事管理等不到位,在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有分析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持续加大对“吃空饷”的整治力度,挽回了大量财政资金,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有效打击了这一腐败行为,也释放出对这一问题“越往后查处力度越严”的信号。
“吃空饷”现象与权力密切有关,当事人往往都是单位领导的亲友等。
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的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行为。
吃空饷达到多少元属于犯罪?
吃空饷的行为是可能涉嫌了刑法罪名中较多的,因此在进行刑法罪名认定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才是有效的。吃空饷会构成刑事犯罪。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吃空饷”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吃空饷”问题主要涉嫌诈骗罪,就当事人而言,情况也不一样。有的属于在编不在岗,他们的基本工资还是应该发,其骗取的是岗位补贴等,这部分在定罪时有一定难度。如果是虚构人头,或者在人死亡后,其家属故意不上报单位,继续领取工资、退休金等,就属于诈骗犯罪。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吃空饷”问题的构成因素比较复杂,当事人是否涉及违法、违纪或犯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判定。如果涉及犯罪问题,也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比如诈骗罪,要看当事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不该发饷),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欺骗行为),被害人(审批机关或部门)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他人空饷。对审批机关或者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如果明知对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还继续发放,就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未尽审查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就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广东知明律师看来,“吃空饷”者和“发空饷”者都要严查,但对“发空饷”者也要区别对待。“一种是明知对方在‘吃空饷’,还有意发放,这属于包庇行为,涉嫌违法,必须严惩;还有一种情形是有的人离任或死亡时,家属未及时报到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知情后,没有及时更新这部分人员信息,导致财务继续发放工资,这属于信息交流不畅或懒政行为,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引起足够重视。”
广东知明律师认为,“发空饷”者除了涉及违纪责任,有的还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问题。但针对这类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上认定还比较宽泛,不够细化,今后,还应出台司法解释,在法律认定上,对此类问题具体化、明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那么,吃空饷人员怎么处理?
吃空饷人员会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具体有以下四点: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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