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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钱“三角债”?遇到金钱“三角债”要怎么解决?

  什么是金钱“三角债”?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三角债”,原本是指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但最近在民间借贷中,却也渐渐地出现了这种情况。平台上有用户反映,有很多人不还钱的原因是:他拿不出钱,但不是因为没钱,他有钱!只是他的钱也被别人欠着。这就是我们说的民间借贷中的“三角债”。那么,遇到金钱“三角债”要怎么解决?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金钱“三角债”?遇到金钱“三角债”要怎么解决?

  案例: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丙以其A房屋设立抵押权为甲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之间约定该100万元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后乙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知情的丁,通知了债务人甲。100万元债务到期后,丁要求甲偿还该100万元债务,但甲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丁能否向丙表示自己为A房屋的抵押权人进而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本案中,尽管丁对甲乙之间不得转让100万元债权的约定知情,但该债权为金钱债权,根据“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无论丁是否知情,甲乙之间的约定都不得对抗第三人丁,因此该债权转让有效。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至丁,乙的抵押权属于从权利随之转让至丁,丁当然享有A房屋的抵押权,且不以办理移转登记为要件。因此,丁可以向丙要求实现抵押权。

  广东知明律师小贴士

  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不存在按照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3.遵循法定的形式。债权,尤其是金钱债权,有很强的流通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并无显著的法律利益,转让金钱债权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相反,可以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债权转让的,从权利随同转让。常见的从权利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让当然转移,不受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等公示方式的影响,也将会有效提升交易效率。

  三角债三方协议可以起诉吗?

  1、可以起诉的,但是要起诉的是中间方,而不是第三方,由中间方带出第三方就可以,因为没有权利起诉第三方,和他没有直接交易

  2、确定三角债的债务关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

  甲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起诉第三方债务人——丙,请求金额以债务人乙欠甲金额为限。法院会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也必须出示乙与他,丙与乙之间的债务往来证据。个人三角债破解就是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因素是欠款人和第三方的债务必须到期、属于个人债务,并且他们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需要证明他们之间债务关系的存在。

  三角债务如何转移有效?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2、债务转让中,被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三角债属于借款事宜,拟定协议一般都是存在法律效力的。只要三方协商到位,三方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由于这种三角债的债务关系可能会比较复杂,所以可以选择请律师来起草三角协议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金钱“三角债”?遇到金钱“三角债”要怎么解决?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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