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5日,安徽宿州灵璧县委县政府调查组再次通报了关于“渔沟中学一学生死亡”案件调查处置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应。
根据该通报,本案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徐某和受害人王某系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双方为此发生了数次肢体冲突,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对于网传的王某系遭受校园暴力霸凌被群殴致死、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系校长亲戚、受害人王某的父亲系退役军人等说法,该通报也进行了回应,确认了上述说法均为谣言。
该通报在对一些网络上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的同时,也披露了更多的案件事实,这有助于我们对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事件」涉嫌哪些刑法问题?
我们这里不讨论案件的本身,这些留给警察叔叔去查证,一切以警情通报为准,我们只讨论警情通报中徐某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我们看一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警情通报中讲到了徐某某14周岁,那就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这个年龄段应当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个罪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假如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徐某某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无论如何,徐某某或者其法定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徐某某,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1.警情通报中表示徐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下一个步骤可能是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没钱请辩护律师的,法援机构应当免费为其安排辩护律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285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假如徐某某最终判刑低于五年,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规定也是为了让犯错后已经接受惩罚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律师有话说:
学生打架、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等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只是小孩子之间闹点小矛盾,发生些口角,这些也都在大家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出现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是谁都无法接受这样的后果的。
社会上对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很高,现在发生这么个案子,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又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标准,那么,这个案子就有可能成为我国首例对未成年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冲动的后果太严重,毁掉了两个家庭,也毁掉了两个男孩子的大好人生,留守儿童,亟待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有效的帮助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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