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在诸多的案件中,或许会有人能够听到一些对犯罪嫌疑人判决,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能在法院审判中,能够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或许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不是最后都是致使犯罪行为没有成功达成犯罪的最终后果吗,既然都差不多,又为何要分得如此分明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关于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显然,我国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 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 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此外,还可以总结出犯罪未遂的几个特征:
一是已经着手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二是犯罪并没有得逞,即犯罪没有既遂,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迫使停止犯罪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侵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犯罪中止成立的几个条件:一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既遂之前,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二是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行为人自己主观上放弃犯罪或者自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发生,是一种基于自身意志的自发行为,在这一条件也是与基于外界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之间的最主要区别。
三是要在客观上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中止行为。四是犯罪中止行为要具有彻底性、有效性,行为人必须有效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同时主动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完全的、不会再重复的放弃行为。张明楷老师还在其著作《刑法学》中对犯罪中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讲解,根据老师的描述,无论是伦理问题或者放弃犯意还是出于惊愕、恐惧、嫌恶、厌弃等等心理状态,再或者是担心被发现、担心被抓的对法律的为畏惧等等各种各样的放弃犯罪的动机,只要是只要是行为人自主地在其意志上放弃了可以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会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者较之,客观方面笼统来看,都没有造成法益的实质性毁损,但同时都面临着毁损的实质危险,就行为本身来看,二者都有“中断犯罪”的行为。所不同的是中断犯罪的原因不同,一是被迫;一是自愿。形式上看,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正是因为犯罪中止在主观方面的“自动中断”的意愿,责任性方面亦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较之犯罪未遂才会有更为从宽处罚的规定。
从两者的法律规范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大的共同点就是行为人都出于某种原因终局性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即犯罪没有既遂。最大的区分点在于犯罪未遂的放弃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的放弃是出于行为人的自主选择。所以犯罪未遂的原因是在客观上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使得其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既遂,而犯罪中止则是行为人认为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此时他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继续犯罪完成既遂,另一种则是不继续而放弃犯罪行为。当他选择了后者时,表明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希望发生犯罪结果,当行为人的自愿放弃的心理体现了这种向合法秩序的回归时,则符合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就成立。这一区别也为本文案例的属性判断提供了关键的标准。
在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自动”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这里的“自动性”应当比照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来理解。所谓“自动性”应当是犯罪人在没有面临较为紧迫的犯罪风险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心理、情绪的考虑(包括对犯罪风险的考量、个人喜好、性格等)非在犯罪行为直接受阻的状态下自觉停止犯罪。同时,自动性也应当理解为行为和思想非紧急压迫下的自觉主动。至于促使和支撑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应当成为评价自动性的标准,但是将犯罪人基于同情、个人喜好、犯罪得失利益权衡以及瞬间的放任态度等而放弃犯罪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为妥。
因为,一方面,这些动机的存在实际上并不能成为抑制犯罪人意志和行为的阻碍因素,不构成犯罪未遂;另外一方面,这些动机的出现也并非异常,都是一般人应当认识和理解的,自动中止意识应当仅是在没有外力的强迫或者强制的情况下自觉主动中断犯罪主观思维。至于动机的高尚与否仅影响事后的量刑轻重,与认定中止和未遂无关。
犯罪中止是否会被判刑?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在刑事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行为人不管是在着手之前还是在着手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成立中止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因为行为人主观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
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行为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体行为的表现可能有所不同,但每个具体的行为都是围绕共同的犯罪故意来进行的。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教唆犯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向实行犯提议报复陷害,实行犯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虽该教唆犯在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及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中止意思,客观上具有中止行为,但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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