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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对酒驾要承担连带责任?

  自从我国将醉酒驾驶入刑后,醉酒驾驶便成为了人们一直以来比较关注的话题。无论是亲朋好友聚会时,还是工作应酬时,都少不了酒的出现。有的人喜欢喝酒,有的人不喜欢喝酒,还有的人喜欢劝酒。喝酒是否有风险,对醉酒造成的事故,那么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对酒驾要承担连带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对酒驾要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劝阻无效执意要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无责任;第二种是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案例:

  2018年7月29日晚,廖某、张某、彭某某相约至喝酒吃饭。席间,三人共同饮酒。饭后,三人至歌厅唱歌,期间,三人再次共同饮酒。后廖某骑摩托车回家,与赵某某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廖某连人带车倒地。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廖某当场死亡。廖某的家人以张某、彭某某作为聚会的同饮者明知廖某已醉酒仍放任其驾车,造成廖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自由情谊行为,参与饮酒人在清醒状态下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是在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此时共同饮酒人需就其先行行为负有消除危险或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共同饮酒可能导致的情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强迫性劝酒;明知饮酒人已经因酒量达到失去自控力和判断力极限仍进行劝酒;醉酒致不能自理并危及生命者不予及时求助;参与、放任醉酒者进行可预见的危险活动而不予阻止。本案判定张某、彭某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以及该情形是否构成认定共同饮酒人侵权的法定要件。

  【法院分析】

  首先,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某死亡,张某、彭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认可在饮酒活动结束后,对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进行阻止,符合放任醉酒者进行可预见的危险活动而不予阻止的情形。其次,张某、彭某某未阻止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有违法定义务而应承担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公权力予以调整。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阻止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值得提倡和鼓励,社会道德义务的履行,受公民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认知水平等自身因素所决定,不能形成社会统一标准,故并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其自行触动启发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张某、彭某某作为情谊好友,对廖某的违法行为在道德、友情层面确有劝告、阻止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属张某、彭某某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最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彭某某在明知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未予劝阻,主观上是对朋友或他人可能出现的危害的一种漠视,应当承担社会道德意义上和公众舆论的谴责。但是张某、彭某某对生命的漠视行为不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未达到法律上的过错行为,从严格法律责任的角度,违法行为人自己应当负担的违法成本,不应由未参与违法行为的他人分担。综上,张某、彭某某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行为,故对廖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聚会饮酒后,共同饮酒者怎样做可以免责?

  1、不劝酒;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应避免,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在知道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要做到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对方自愿喝酒时,劝阻其要饮,尽到提醒义务和照顾义务;

  3、共同饮酒人醉酒的,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危险的发生,共同饮酒人应当立即通知其亲友或者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应及时劝阻。如果醉酒者要驾车离开,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共同饮酒者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

  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对酒驾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最后广东知明律师提醒:酒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但是切不可劝人饮酒。另外,还是那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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