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材质与卖家宣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有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可以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商品的材质与卖家宣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链接:
原告在某淘宝店以98元购买了手提包一只,卖家宣称是真皮、头层牛皮,承诺假一赔十。后经鉴定,材质为PU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构成欺诈,按卖家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判决卖家退一赔十。
是不是只要宣传与实物不符,都属于消费欺诈?
一般来说,认定商家是否存在欺诈,主要是要看商家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的信息是否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
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这样的案子,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料理机,页面宣传为6.5英寸全面屏,但收货后发现屏幕实际尺寸只有5英寸,于是向法院起诉提出“退一赔三”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屏幕大小并非料理机的主要性能,其虽与实际不相符,但该不实宣传尚不足以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说简单点就是,买料理机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外观和屏幕大小撒。
当然了,实物外观确实与宣传不符,这点也是商家不对,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请。
所以并不是宣传有任何与实物不符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消费欺诈。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彩电存在刮痕,具有明显的质量瑕疵,依法当然可要求销售者(卖家)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消费者维权可以先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协商不成向消协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只注重了产品的价款、付款方式、及送货方式等,而忽视了对质量标准的约定,或者关于质量的约定过于抽象,有的甚至没有质量标准,导致发生质量纠纷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加强质量问题的防范意识,对产品质量的约定应提高重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最好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详细、完整、全面的描述,比如产品应当符合的国家、地区或行业要求,满足特殊的运行要求,发挥特定的功能作用等。
商品的材质与卖家宣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