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下)】新春致辞——编者的话
虎去兔来新年到,风和日丽万象春。值此新年来临之际,我们谨向盐田街道广大群众、干部、新盐田人、工商业者,向所有工作、生活在盐田街道辖区的朋友们、同志们问好,并致以新年最美好的祝愿!同时衷心感谢大家一年来对我们法制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2010年是一个极不寻常的一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创造奇迹的一年。我们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面对困难从容化解,遭遇风险坚持奋斗,一步一个脚印,终于战 胜一个个困难和挑战,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新一年!今天,我们生活在朝气蓬勃、欣欣向荣的社会里,生活在和谐温馨、祥和快乐的环境中,我们不会忘记,今天的胜 利和幸福,离不开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各项法律的遵守执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深入 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 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动力和政治动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更积极地学习法律,更自觉地遵守法律,更主动地宣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落实依法治国, 大家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建盐田街道和谐家园,使我们的工作更顺利,生意更繁荣,环境更美好,生活更幸福!
最后,我们向工作、生活在盐田街道辖区的朋友们、同志们拜个早年,祝大家新年愉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心想事成!
【第3版】新法速递
今年我国有一批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我市也有一批法规、规章在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为方便学习,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简介 如下:
人民调解法七个方面的“亮点”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以下七个方面的“亮点”:
一 、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 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 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 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 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 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 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 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 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
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 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六、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 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 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七、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特区饲养家畜家禽的范围有限制
《深 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集中在饲养家畜家禽上。原《条例》规定特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特区扩容后,这一规定不符合原特区外的实际情 况,比如,在光明新区的光明农场就存在奶牛和食用鸽的饲养、加工、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原特区外的非建成区,仍有部分群众饲养家畜家禽作为重要生活来源。因 此,不宜完全禁止在原特区外饲养家畜家禽。同时,为避免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该《条例》将饲养家畜家禽的范围作了限制,修改后的表述 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 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可以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予以罚款。”
特区商用商住综合楼设立服务项目审批条件适当放宽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包括:一是在不影响居民的情况下,对商用和商住综合楼宇设立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适当放宽;二是对于设 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商住综合楼宇,允许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三是对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服务项目 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