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上)】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六五” 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宣传宪法,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时间安排
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四、宣传重点
1、突出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 宣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 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 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 引导、保障作用。
3、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实施“六五”普法规划 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成绩和经验,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第1版(下)】宪法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简介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 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 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新中国的制宪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后又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四次 修改宪法, 在82年《宪法》发布实施后,于88年、93年、99年、2004年又进行了四次修正,现行的《宪法》为1982年颁布,2004年修正过的。
四、全国法制宣传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 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 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五、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知明办
【第2版】行政强制法六大亮点
编者的话: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同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并先后五 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 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为方便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内容,编者对本法亮点解读如下:
第一亮点: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 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 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亮点: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第三亮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法 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第四亮点: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五亮点: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而是减少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在程序设计上,始终贯彻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法律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法律也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亮点: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全面的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