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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所-盐田街道《法制宣传栏》第24期
知明所-盐田街道《法制宣传栏》第24期

  【第1版】《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

  编者的话:深圳经过30多年发展,创造了举世闻名的“深圳速度”,打造了全国领先的“效益深圳”。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圳市政府提出了要加快实现“深圳速 度”向“深圳质量”跨越的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是打造“深圳质量”的重要举 措,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新《条例》对十六年前通过施行的旧《条例》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 度大幅增加,而作为最大的亮点之一,《条例》明确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宾馆、娱乐、美容、维修、储存、运输、集市、会展等服务业经营者 均要对相关的产品质量进行负责,《条例》还明确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以下摘录发表《条例》的部分有关规定,以方便从业者和 消费者学习掌握。详细内容请参阅《条例》原文,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社区律师。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的印制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国家对印制者另有规定的,印制者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除前款规定之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 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 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第2版(上)】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知识

  一、 国际消费者运动 在近代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认识到要与这种 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要组织起来才能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 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许多国家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 现象。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

  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 文》,首次提出了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 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3月15 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其中包括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演说、展览、讲座、集会、演出、现场咨询 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三、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 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次年起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还规定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从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 活动。就是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宣传,加大保护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2012年年主题为“消费与安全”。

  【第2版(下)】2012年“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涵义和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消费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决定将2012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

  一、“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涵义

  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

  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二、确定“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依据

  第 一,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什么这么重视安全权呢?因为消费者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所 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说,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国际社会普遍对安全权十分重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 则》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第二,安全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刚刚闭幕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 需求结构,增强消费拉动力,重点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条件、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这就需要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信心是扩大内需的保障,只有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安全权是保障民 生、维护人权的需要。消费安全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息息相关,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目前,在与民生关系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如住 房、医药、车辆、家电、家居、旅游、金融、保险、公共服务等方面,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文化消费领域,也存在一些暴力、色情等不健康 问题。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情况还较突出,可能造成未来的安全隐患。关注消费安全,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 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宣传提纲摘录)

知明所-盐田街道《法制宣传栏》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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