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简介
一、国际消费者运动
在近代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认识到要与这种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要组织起来才能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许多国家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
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 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其中包括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演说、展览、讲座、集会、演出、现场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三、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 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次年起每年的3月15日,中消协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还规定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从1997年起,中消协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就是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宣传,加大保护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2013年3·15主题由中消协与中央电视台共同向全国发起征集活动,最终结果将作为央视3·15晚会主题在直播现场公布,同时也作为中消协2013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
【第1版(下)】法律和地方法规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第2版】深圳市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范围及电话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2年3月31日公布有关政府部门受理举报范围及电话。
受理部门 |
受理范围 |
电话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指导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 |
12315,12365 |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
12331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查处私屠滥宰,餐厨垃圾违法收集、运输、处理等违法行为。 |
12319 |
深圳市经济贸易 信息化委员会 |
查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定点屠宰场的违法行为。 |
82105205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查处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以及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 |
12365转2 |
深圳市盐务局 |
查处食盐加工、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 |
25533987 |
【第2版(下)】消费者的好消息
5万元以下纠纷可免费申请仲裁
据报道,深圳市仲裁委与市消委会联合设立的小额消费仲裁办公室将于3·15当天揭牌,市仲裁委将免收案件受理费,设在市消委会的办公室也将为消费者提供秘书服务,消费者今后若遇到5万元下的消费纠纷,与商家调解不成,可免费向该办公室申请快速仲裁。
消费者可通过智能手机投诉
市消委会在今年3·15推出手机APP应 用软件“消费投诉通”,软件有“寻找商家”及“我要投诉”两大功能,可通过地图查找、区域查找、行业查找和商圈查找等四种方式,让消费者方便查找身边纳入 “可信消费生态圈”的商家。消费者还可用手机以现场拍照、手机填报的方式投诉,投诉信息将同步在市消委会、商场和店铺三个环节展现。商场和店铺通过手机对 消费者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消费者也可及时通过手机获取相关信息、查询处理进度、反馈处理意见等。“消费投诉通”只受理对可信消费生态圈内的企业的投诉。
市消委会将于3·15当天公布有哪些企业、商家纳入“消费投诉通”。——根据2013年3月5日深圳新闻网报道整理。
【第3版】摘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编者的话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10月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今年3月1日 正式启动。根据新规定,企业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转变,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申请人不用再提交验资报告,设立公司变得 比以往容易。这是我国工商登记和监管史上一次重要的服务创新,对建设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我们摘录部分条款和3月2日深圳卫视采访知明所汪腾锋主任律师的解读发表于下,以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新规定内容。要详细了解新规定可学习全文,或咨询知明律师。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摘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