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盐田港某公司员工陈某遭遇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在社保局及公司依法向陈某支付了伤残补助等费用合计10余万元后,陈某仍要求公司支付其15万元“安家费”作为补偿。因协商不成,双方于2014年2月到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委驻盐田港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员的多番努力,虽公司同意给予11万元的补偿金,但陈某仍拒绝接受,并扬言将带人到港口躺街抗议。为此,调解委向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调解。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刘健华认为:“实践中,法院对四级伤残者一般仅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额外补偿3-5万元作为慰问金。因此,陈某的主张的15万元“安家费”并无法理依据。”于是,在刘律师的指导下,知明所驻盐田调解代表梁汉对该纠纷进行进一步调解。梁代表着重向陈某解析:“公司已尽法定赔偿义务,其11万元的补偿金只是基于人道主义的慰问金,而非“安家费”。”并将目前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情况告知陈某,使陈某的态度彻底软化。最终,在梁代表及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代表与陈某于当天下午签订了调解协议,不仅让双方和气收场,更成功化解了一场治安危机,维护了盐田港的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