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8·26”全国律师咨询日
知明所开通【律师热线】解答法律疑难
听说过全国律师咨询日吗?其实,每年的8月26日就是这个日子。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这个特别的日子被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全国律师咨询日”的初衷与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一样,旨在推进法制建设,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为响应“8·26”全国律师咨询日的号召,我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特意开通公益【律师热线】。今后市民如遇到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可拨打以下【律师热线】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难。
魏律师:13430930585;曾律师:138236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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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开挂靠车出了事故,该谁负责?
运输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名下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均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特别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将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应慎重考虑风险。
1、经营有风险,挂靠须谨慎
近年来,物流产业作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发展迅猛,但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车辆挂靠、单车承包、劳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多类型的纠纷频繁发生,不仅影响到集装箱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为审判工作乃至于执行工作带来了大量司法难题。一旦挂靠者将其所有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挂靠企业),则人民法院可将挂靠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货柜车辆时,实际上是在处理机动车挂靠问题,即一是挂靠企业的货柜车辆一旦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被挂靠的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二是挂靠企业名下的某一货柜车辆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挂靠车辆是否也需承担责任。而这一问题的实质则是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在经营中作为管理支配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而被挂靠企业即名义所有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承担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被挂靠企业应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高度的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其次,被挂靠企业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而经营资格是会在带来利益(收取“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的同时,也带来风险。
再次,尽管被挂靠企业获得的利益,有时与机动车肇事产生的风险极不相称,而利益的多少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可能会有所考虑,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中,由于该风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如此之大以至于可以不需要去考虑利益与风险是否相称的问题。作为挂靠者而言,由于其挂靠于被挂靠企业,获得经营权并由此带来利益,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理,如果挂靠企业或者其他挂靠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承担责任时就必须承担责任。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采取物权公示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首先明确了特定动产的登记为所有权登记,同时明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根据该条规定,一旦挂靠者将其所有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挂靠企业),则人民法院可将挂靠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因此,挂靠者应意识到法律的规定,将对其今后挂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尽快认真考虑、妥善处理好与挂靠企业的挂靠关系。
2、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车辆无论系自有还是挂靠,法院均可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这一规定,对涉案物流企业名下车辆进行扣押和查封并无不当,在没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其名下车辆进行处理亦无不当。只有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才存在挂靠车辆的处理问题。本案中当案外人被扣押车辆后,情绪激动,很不理解,根源就在于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同时对挂靠经营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存在风险熟视无睹。
3、尊重客观现实,鼓励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该类挂靠车辆案件时,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鼓励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使案件得以执结。只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法执结的情况下,才会处理被扣押的挂靠车辆。对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企业在追究其自身责任的同时应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有关法律责任。挂靠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需要追究公司的责任,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所谓的“后台老板”即实际负责人可否追究责任呢?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这意味着只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无论其真实身份如何,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意味着实际经营责任人就可以逍遥无事了。如果在执行工作中对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指认有实际负责人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实际的经营责任人的,亦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禹明)
【第4版】民间纠纷不必上法院?人民调解为您解纷争
自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委进驻【盐田派出所】及【盐田港派出所】调解室后,街道司法所先后聘请数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为民间纠纷的当事双方提供专业调解服务。今后,各派出所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们将重点对当前社区居民及物流司机所面临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形成以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与街道辖区工作站、工商消委会、大厦物业、汽车工联会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