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我国禁毒立法的发展完善
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2月就立即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新中国就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然而,我国“无毒国”的美誉在保持了30年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泛滥的国际毒潮冲破防线。对此,1981年、1982年我国连续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6年9月5日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
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正式成立。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
虽然法律开始一步步健全,但一个新的趋势更让人担心:我国新型毒品犯罪上升较快,新型毒品更具迷惑性、欺骗性,然而危害却更加严重。2007年12月29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通过。其中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然而,毒品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案例也呈现出不少新特点。2015年5月,最高院又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新规定。
第3版:现代司法的文明的体现
--对周永康案一审宣判的思考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古训,其本意应为“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但长久以来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一直被误读。今我国虽然进入到法治社会,但在一些地方党员干部的观念中,特权思想依然悄然作祟,特权现象依旧死灰复燃,一些身处要职的高官更是肆无忌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四风”问题,最尖锐的反映就是贪污腐败!对此,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零容忍”反腐的总要求,就是要重典治乱、猛药去疴。
周永康是前政治局常委,是百姓口中的“正国级”。但从薄熙来、徐才厚,再到周永康的落马表明:所谓的“刑不上大夫”,所谓的“官官相护”,所谓的“高官进入了保险箱”,都不过是猜测与臆想。在某种意义上讲,与周永康被惩处相比,反腐的法治化、司法的文明化更令人振奋。因为这意味着: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反腐败没有禁区。
第4版:群众路线与现代国家治理
以新加坡国家治理为视角
6月11日,盐田街道党工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街道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等六十多人参加了此次学习会。此次学习会由街道党工委委员杨谦衅主持,区委党校党务副校长庄保作专题辅导:群众路线与现代国家治理——以新加坡国家治理为视角。
庄保同志分别从如何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把握几个重大问题和基本关系、如何推进围绕核心内涵实现价值目标三个方面深入讲解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分析了管理与治理的区别。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关系及相关概念简析入题,深入讲解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并从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角度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进行详细解读。(组宣办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