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4 16:11:39
广东知明律师介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那么, 应该如何追回老公赠与情人的财产? 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妻子黄红某发现丈夫梁某余与情人徐玉某同居一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