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 16:13:17
放贷有风险,出借须谨慎。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杨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近日,钦南区法院审结一起某物业公司诉曹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公司因涉及非法放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是钦州某房地产项目的物业公司,2015年12月,被告曹某某在该房地产项目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向原告借款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