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深圳出台一系列的“办法”,其中《深圳市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切实地保障了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例如,《深圳市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中,第1条明确规定:一般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而特殊案件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的上注明该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及刑事辩护律师,是否需要许可才能回见。
办法中的“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电子案卷卷宗等方式。”规定,解决了不少律师“有电子卷宗不能拷贝、只好拿着手机对屏幕拍照”的难题。同时,办法还规定法院公诉部门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约定的时间阅卷时,合理安排阅卷。如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犯罪嫌疑人律师在阅卷后,还可以和公诉部门协商,进行约定时间的阅卷货补充阅卷。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在里面加了一条温馨的小贴士: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在阅卷的时候,不能安排实习人员单独阅卷。
办法对办案承办人提出了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听取,并进行记明笔录附卷。对于承办检察官的反馈意见,应当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法院应当出具详细的收文凭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部门应当附卷。
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行政程序失当,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该法院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上级法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对于情节较轻的,发出纠正通知书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办法中的亮点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总结一句话,有了这条办法,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就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