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网上突然爆出:宝能系继续增持万科股权之“世纪大战”已被诉诸法院解决。万科工会于2016年7月将宝能系的继续增持行为起诉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宝能方面继续增持万科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正常受理了本案,并对宝能方面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宝能方面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将这起影响轰动全国,波及海外的经济纠纷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依法”驳回了宝能方面的上诉,裁定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终审裁定一出,宝能不服,社会哗然。究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纠纷拥有适当的管辖权呢?
通观本案裁定,驳回宝能管辖权异议的核心理由,主要有二点:其一,本案诉讼未涉及资金标的额,(潜台词是表示,因为原告未提出金钱给付的诉请,没有具体诉讼标的额。)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有关级别管辖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案的诉讼标的金额标准,即使本案诉争的实质财产已高达百亿之巨;也不应依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宝能系公司住所地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理应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笔者认为,上述裁定驳回宝能系上诉管辖异议的理应,似嫌牵强。理由如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原则规定:首先,地域管辖本不可以对抗级别管辖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受案条件符合上一级法院管辖审理,则正常情况下,所属辖区的下级法院是无权管辖的,除非由上级法院依法受案后又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此是另一种情形,本案并没交付上级法院受案,更不存在“指定下级管辖”的情形。),其二,所谓“原告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就推论为本案不涉及经济标的,这显然是一种偏狭的理解和解释,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商事纠纷,这是无可争辩的。既然,万科工会诉请法院限制宝能系的相关股东权利,则显见双方诉争的核心利益是股权权益,而股权权益的内涵不可排除的是,它天然具有经济价值和诉讼标的额的,双方诉争的根本实质是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本案是有明确具体诉讼标的额的民商事诉讼。因此,根据本案诉争的经济利益(诉讼标的额)已远远达到并超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3亿元以上的标准,本案拟应交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较为合法。其三,即使本案没有上述严格具体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案的诉讼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仅仅依据我国《民诉法》第十九条有关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本案也足以交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题外之话:一、宝万纠纷长达数年,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影响波及全国上下,华夏海外,按理依情确属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并涉及证券监管,融资投资,股权交易的疑难复杂案件。本案在双方媒体舆论攻防,人情沟通交涉协调,官方监管维稳等多番手段无法化解的情况下,万科工会打破僵局,选点切入,走上法庭,以有效法律形式试图解决难题。此举可见,万科王石方面似乎棋高一着。究竟是王石本人智慧高明,还是万科团队拥有解决纠纷难题的法律高手,抑或是局外“高人”指点布局所致,外人不得而知。就本人感觉而言,万科此举,在万重迷障中寻得一线生机欲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应属难得明智之举!反观宝能后续的应对策略,法律博弈,似嫌力道不足,技艺偏弱。
二、本案“案由”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而具体诉讼请求似乎为:1.请求确认本案所涉被告继续增持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3.判令被告在改正无效民事行为前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
由上而见,虽然,万科工会选点诉讼之策略不错,但似乎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有点杂乱,仍不够严谨规范。笔者以为,大凡民商事诉讼不外乎三大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而规范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系属给付之诉类型的民事侵权纠纷诉讼,其附随的具体诉讼请求,大都应为:“判决”xxx行为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等。不应是“确认”xxx行为无效;而直接以“确认”来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应归属于“确认之诉类型的”民事确权纠纷诉讼。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重大区别就是,是否有给付内容,是否具有执行性。显然,本案第二项具体诉讼请求“判令通过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即强制被告通过深交所出让万科股权),属于明显的具有执行性诉讼请求,也具有一定的给付性质。本案第三项具体诉请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同样具有执行性。也就是说,本案实质上应属于给付之诉,而给付之诉是不应直接与“确认之诉”相混同的,强调请求“确认某某某行为无效”的,而应该是请求“判决某某某行为无效”。可见本案的给付之诉案由与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之间是不尽统一,相互之间不够严谨、规范。
三、更为重大的难题是,在本案实体审判中,笔者担心,一旦宝能系败诉,万科工会胜诉,则具体落实兑现其具体诉讼请求时,它几乎不具有现实可执行性。如强制执行可能会引发空前的危机或动荡!因为,既然判决宝能系的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则依法任何无效行为,其结果都是要相互回归原状的,且过错方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赔偿受害方损失,即宝能系因违法过错造成交易行为无效,依法应该按原继续增持之股价返还股票(原始购入之低价返还原股东)。不要说原出让股东无法一一对应落实返还;更大的危害是,万科股票势将在目前很高价格点位一路下滑,而由此造成后续一路跟风上涨高价购买受让的大批中小股民因此遭受巨大损失,类似再受股灾!万科股份本身就是一只巨无霸上市公司,如股价剧幅下跌,后续高价跟进的中小股民必将受损惨重,这可能引发股市动荡,甚至波及社会动荡,不利于体现法治的维权维稳维护社会安宁之职能!
结语:对于延岩数年的“宝万大战”,在去年中,人们本以为,既然宝能系有违规违法之过错,(如一致行动人联合继续增持万科股份超限不报),则完全可以由证监机构依监管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责令纠正错误,甚或施压协调解决。可是雷声巨大,不见雨点,临近年尾忽然又悄无声息了。是否是政府监管机构顾忌民众误解万科联官压人,产生民企弱势受欺之负面影响而作罢的,也未可知。直至春节刚过,昨晚突然媒体微信爆光刷屏,再引众议,笔者以为,本案确属涉及法律、政策、人情、与经济利益及多方关系纠葛的重大复杂疑难民商纠纷案件,如何巧妙应对,高超博弈,妥善处理,实在是考验所有各方当事人以及司法者等诉讼参与人,甚至政府相关机构或人士的智慧与能力水平的一道难题。希望本案纠葛早日化解,宝能及各方均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多赢结局。以上浅见,如稍有启发、借鉴、参考之作用,为“宝万之战”的妥善解决有所裨益,则实感欣慰。局限资料来源于公开零散的信息,且时间匆忙,难免错漏。在此仅作法律人士,一家之言,无需为凭!谢谢阅读!
2017/2/7
附宝能系继续增持万科股权行为无效纠纷案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