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市民来电询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之外,利用小区设施、设备经营收取的广告费用到底归谁所有?物管有没有公开小区的广告收入的义务?
对于上述问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广告公司如果想在小区内做广告,必须和小区物业公司洽谈,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因此,物业是有向小区业主公开广告收入的义务的。
对于广告的收入,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统一进行管理,或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相关收益在去除税费等成本支出后,再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和使用。
那些属于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呢?《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及七十六条规定: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如果广告公司在上述位置投放广告,那么广告的收入就归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小区底层商业用房的广告以及小区主干道两侧的广告等。如果广告公司在小区底层商业用房投放广告,那么广告收益就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如果是在小区主干道两侧投放广告,那么收益由市政部门及小区业主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