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第八十八条对“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进行了完善。对于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大原则上同现行的司法实践一致,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如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方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此规定,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对于股权转让双方,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那么,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有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有产生哪些不利影响?
一、对受让人的影响:
转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可能会对受让人提出以下要求:
①证明自己未来拥有缴足出资的能力;
②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股权后,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③要求受让人先行缴纳出资款,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④要求第三人对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提供担保等。
二、对转让人的影响:
此条规定虽然可以防范“恶意”股权转让行为,但对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转让人同样存在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由此可见,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受让人财产不足以缴足认缴出资,理论上转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的情形非常普遍,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还存在以下两个特征:
①交易价格低于认缴出资金额;②交易双方可能都缺乏出资能力。
此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三、对债权人的影响:
一些企业在产生大额债务后无法清偿,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可能会将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出资能力的主体,例如职业背债人或注册资本极低的有限责任公司,导致债权人难以维权。
此条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此类“恶意”转让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其他影响
股权代持还原,在工商登记层面通常采取股权转让的形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代持人可能也将面临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最后,广东知明律师总结
在目前《公司法》体系下,股东想“免除”出资义务,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前提是出资期限未届满)和公司解散两种途径来实现。修订草案第八十八条一旦通过,股东“免除”出资义务的方法就只剩公司解散一个途径,此时更需要股东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来设置公司注册资本,避免给自己埋下长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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