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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性骚扰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准确地界定何为性骚扰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尽量遵循相关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评判。那么,界定性骚扰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性骚扰?

  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性骚扰

  一般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一)言语形式:

  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

  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

  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

  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二)文字形式:

  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三)图像形式:

  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四)肢体形式:

  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

  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3、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

  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以上,只要带性暗示、强迫受害者配合,都算性骚扰!

  二、 界定性骚扰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在界定性骚扰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时机、目的、方式、对象以及被骚扰者的感受等因素。一般来说,对于同样的行为,如果被骚扰者感到不适,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就是有关性骚扰的规定,注意这里的受害人,其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那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性骚扰呢?根据实践的情形,性骚扰一般包括以下条件:

  1、性骚扰中的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不分男女、年龄

  受害人可以是男性(比如:淄博市卖鸭架的小帅哥,被诸多女游客疯狂围堵,并有的还去捏小哥的手臂肌肉,这个就有性骚扰的嫌疑),也可以是女性,也没有年龄限制。

  2、骚扰的行为与性有关

  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

  在实践中,具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例如,故意触摸碰撞他人的私密部位,强迫拥抱或者接吻,裸露自己身体的私密部位,用与性有关的肢体动作或下流语言挑逗,发送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音、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等。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

  性骚扰要与两厢情愿的调情、约会等相区分,是因为此类骚扰行为违背了他人的意愿。

  但凡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注意,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继续纠缠不休的,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此时才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长时间还是短时间的性骚扰,均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对象。

  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

  在公共汽车、地铁等场所,因为紧急刹车、拥挤等原因,过失地接触他人身体甚至敏感部位等行为,均不构成性骚扰,因错写手机号码或者邮件地址,将包含两性内容的短信或邮件误发他人,也不构成性骚扰。

  被尾随、凝视、偷拍是否算是性骚扰呢?

  应当说,尾随、凝视、偷拍会在受害人身上引发不安、恐惧和不适,并且引发的恐惧、不安情绪往往会在事情结束后持续很久。毫无疑问,尾随、跟踪、偷拍的行为肯定是一种骚扰。进一步而言,是否算是性骚扰呢?由于性骚扰的判断标准主要以被骚扰者的感受为主,如果跟踪者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在性安全感上的不安和恐惧,当事人将其界定为性骚扰也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法律能够对一部分性骚扰行为进行惩罚,但无法对所有被害人感受到不适的性骚扰都进行惩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其次,在行政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都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因此,对于部分情节较为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如果行为人的性骚扰行为达到了强制猥亵乃至于强奸的程度,受害者务必勇敢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行为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性骚扰”入刑的界限?猥亵or强制猥亵的区别?

  性骚扰案件看似简单,但其中细节千头万绪,环境不同、客观证据不同、主观的供述不同、受害人的状况不同,情况则是完全不一样的。对于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有些案情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些则适用于《刑法》。是否入刑,关键点在于强制猥亵和猥亵在实践中的界限。

  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界定性骚扰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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