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地产圈中,许家印和丁玉梅是一对知名的夫妻。然而,最近有关恒大出售恒大汽车的公告中,对丁玉梅的描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根据公告,丁玉梅是独立于恒大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这表明丁玉梅与许家印并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被视为同一实体,而是被明确地区分开来。一些人认为,这种表述可能是为了保护丁玉梅的个人财产,避免受到恒大集团的问题的影响。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猜测和疑虑,尤其是关于这对夫妻关系状况的传言。那么,万一是真的,许家印离婚是否为了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资料显示,根据7月恒大系三家主要公司发布的财报数据,中国恒大、恒大汽车、恒大物业三家上市公司总负债超2.6万亿,而总资产仅约1.96万亿,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
许家印离婚是否为了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如果许家印确实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和丁女士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解除了。如果许家印和丁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就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特别的约定安排,那么许家印持有的资产,包括许家印在恒大体系的股权权益,应该是许家印和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恒大目前这种债务缠身的情况下,进行全面离婚财产分割的可能性极小,特别是许家印持有恒大系股权等资产,如果已经就恒大系债务设定了质押、抵押或者被法院冻结查封,肯定是没法分割的。
另外,恒大系的债务和许家印个人在其中一些约定或者法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其配偶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现有的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意失败,或者经营公司倒闭出现大量负债,什么时间离婚分割财产能够规避将来债权人追债执行呢?
严格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的负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旦形成无力偿还债务的局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将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分割到配偶一方,无论是债权人起诉之前,或者起诉之后,都无法在法律上逃避将来的追偿。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证据和不同家庭的财产情况不同,以及不同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案例,就是在债权人诉讼追债之前,夫妻双方以一方出轨有过错等理由,达成离婚协议,严重对外负债的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将子女抚养和房产,汽车全部转给配偶名下。但实际生活中,这种离婚并没有改变他们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的状态。一些法院的判决会认为,这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属于符合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
上个月,北京的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男子生意失败协议离婚将名下房产全部转给妻子,净身出户的案件。在北京海淀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男子,期间向河北三河市一女子民间借贷400万元投入经营,后来经营不善饭店停业,4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男子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把名下3套房产过户给妻子,净身出户,理由是出轨。三河市女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男子和妻子的离婚财产处置协议,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山西一男子做生意借高利贷负债几千万元,无力偿还,为了不拖累子女因为其失信人黑名单影响上学,就和妻子协议离婚了,但实际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法院的执行案件并没有因为他的离婚行为,而放弃对夫妻名下房子的查封和执行。还有一些人生意失败后,迅速卖掉房子将钱款给配偶离婚的情形,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勇于担责,不拖累配偶和家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最终未必能完全逃避掉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大连的一个民企经营者,做生意期间被合同诈骗,欠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即将退休的男子与配偶离婚,约定房子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希望能够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判决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两人名下的房子,女子拿出离婚协议证明其有一半房产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辽宁高院最终驳回了女子的执行异议之诉。
大量的司法案例表明,通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对抗司法执行是无效的。
尽管一些高负债家庭的夫妻双方希望在债权人起诉之前,通过协议离婚,转让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保留一些今后家庭生活费,规避执行,这种行为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很多人还是在做,这样做的最大贡献是离婚率提高了。当然,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发起司法诉讼追讨,造成高负责人通过离婚分割转移财产,这样也有成功的。在债权人诉讼追债开始后,离婚分割财产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当然,更多人在高负债时离婚,是不想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不利情况带给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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