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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公诉

  诉讼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诉讼案件范围: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故意杀人案等)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过程:公安机关查明案件前因后果得出证据链以后,将罪犯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事实存在得出罪名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结果:公安机关有立案和不立案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资料,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结果。

  总结:公诉即刑事案件中,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责任,并要求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和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也是可以适用和解制度的。

  可和解的案件主要可分成两大类:

  一是民间纠纷引起,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话,可以和解。

  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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