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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产权证要怎么维权?

  近年来,随着房产交易的规范及房产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买房人认识到了房产证的重要性。房产证与买房人切身利益联系紧密。尤其是在房价上涨、限购升级、购房门槛日益增高的当下,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若遭遇此种情形,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那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产权证要怎么维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产权证要怎么维权?

  开发商除了负有依约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的义务外,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实践中,如果开发商未履行此项义务,则会导致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双方对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予以约定,购房者可以依据该条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另外,取得产权证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目的,如果该小区长期无法取得产权证,势必会对购房者未来出售房屋、办理过户等问题有重要影响。

  在此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期限,购房者依然可以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故达到上述规定的期限后,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的违约赔偿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上述三种期限届满起计算违约金。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按房款总额的逾期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要求违约金也可解除合同并索赔。购房者索要违约金时,如果购房合同有相关约定则按照约定追究,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计算。

  购房纠纷律师推荐——汪腾锋律师

  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一级(正高)律师 ,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深圳市人大立法助理,广东省律师专家库民商法专家,广东省律师专家库刑事法律专家,深圳市律协前海律师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建筑业法律专家,深圳电视台常聘法律专家,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作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仲裁员等。

  自1985年起执业,先后为个人和单位办理过各类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5000多件,担任国内外200余家大中型企业、事业、行政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精熟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及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消费维权、国际经贸法律(含外贸反倾销、反垄断)、国际私法(特别是粤港澳区际冲突法)及刑事辩护等业务知识。擅长创造性运用法律知识,对情、理、法融会贯通,解决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常有神来之笔,表现出化腐朽为神奇的高超智慧能力!所办案件中不乏教材级案例被央视报道,被最高法院收入案例汇编,被中国政法大学编入本科生案例教课书。汪腾锋对诉讼艺术深有独特体悟,努力钻研诉讼技能,思考总结创立了一套在司法实践中成效显著的“艺术诉讼法”系统化、理论化的执业方法理论。并设立了“艺术诉讼法研究会”,受到全国很多同行的称赞与推崇。以汪腾锋为代表的知明所律师在法律案件诉讼中,以勤奋与天赋为基础,展示着“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鸣”的经典名言。有“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万泽地产送礼门”案、《收获》杂志侵权案等诸多行、民、刑经典案例广为社会流传赞颂。

  尤其是轰动全国的《海上皇宫》行政违法纠纷诉讼案,汪腾锋以其艺术化的技能促使官民和解,即保全了政府形象与权威,又维护了民企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企业社会财富的高效利用,赢得了全国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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