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是什么意思?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所谓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不立案是不是等于不管不查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报案后不立案就是不管吗?
报警以后公安局不立案,说明这个案件不够,刑事标准不够立案的标准。所以也就没有办法继续查下去。既然不予立案,那就说明这件事情构不成立案标准或者超出了范围。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立案是不是等于不管不查了?
不立案实际上就是不查了,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需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重新准备报案、控告的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两项不立案制度中的内容有:
1、不立案的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控告人的相关权利,包括有权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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