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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讨薪?如何界定?

  什么是恶意讨薪?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恶意讨薪不是一个新的名词,所谓恶意讨薪,是指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讨薪的方式可以总结为两点:行为过激型、敲诈勒索性。那么,恶意讨薪如何界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恶意讨薪?如何界定?

  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

  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恶意讨薪归哪个部门管?

  薪资拖欠问题一般是劳动监察部门管理的,但是如果恶意讨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机关、单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恶意讨薪?如何界定?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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