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为控制风险,发包人通常要求中标的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为了防止后期对方不履行约定,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狭义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强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履约保证金,而是将是否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权利授予招标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如果中标人不提交,招标人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民法典》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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