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快递送达忘取件风险要自己承担”的话题引起热议,也就是说,如果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快递物品损毁、丢失等责任得自己承担。消息一出,网友们炸开了锅,纷纷表示不能理解并提出种种疑问,如“及时取”如何界定,未经同意就投放快递柜或代签收的“快而不递”责任如何认定等。那么,未及时取件导致快递损毁或丢失由谁担责?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未及时取件导致快递损毁或丢失由谁担责?
如未经同意直接投放代收点 视为未送达
《民法典》第608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快递物品的损毁、灭失等责任,就要自己承担。
如果收件地址具体到房号快递员应无条件送达
那么,法律如何界定“及时取”、怎么样才算“送到”,以及“快而不递”产生的风险,又该由谁来担责呢?广东知明律师做出了解答。
广东知明律师介绍,法律并没有对“及时取”进行明确的规定,时间界限应依照生活常识所理解的合理期限,以及物品特殊情形进行分析。“大闸蟹等生鲜物品的保质期较短,买家应当在收到收货通知后及时签收。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买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及时、当面验收商品。”
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快递放到快递柜、保安室算不算“送到”?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12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网购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件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
“因此,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快递员将快递放到快递柜、保安室或代签收,都不能算有效送到,只有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才算送到。”广东知明律师说,如果约定的收件地址具体到楼栋、单元甚至房号的,快递企业则应当无条件送达,无权收取配送到家的费用。
此外,《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智能快件箱的使用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买家接到通知表示会签收实际没领取快递要承担责任
对于“快而不递”导致快递丢失或损坏的责任认定问题,广东知明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的512条规定,卖家将网购商品交付给快递公司后,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并没有转移给买家,直到买家验货并签收快递后,才完成了商品的交付,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才发生转移。
“如果买家在接到快递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及时签收的,快递站应当及时通知卖家,按拒收情形采取止损措施;如果买家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会及时签收,但实际却没有领取快递的,则买家存在一定过错,并且可能会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广东知明律师说。
在网购中,涉及买卖双方、快递公司、代收人等诸多主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快递企业经收件人同意,将物品放至代收点,此后发生损毁、灭失的,快递公司无须承担相关责任;若快递服务企业未经同意,直接将快递放至代收点,此时因其未完成投递义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企业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应由哪方向快递企业索赔,则需根据买卖双方间是否完成交付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一般情况下,网购货物只有经买受人或其指定代收人签收后,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否则买受人可以视情况向快递企业或出卖人追责。
广东知明律师提醒
恶意不签收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广东知明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后,要注意查看短信、接听电话并及时收取快递。买家的权利也是有边界的,如果恶意不签收或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可能需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收取快递时,应当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收寄的物品是否符合网购约定。如果发现质量或数量有问题,可以拒绝接收并拍照、录像保留相关证据,要求卖家更换商品或者退款。此外,收取快递后要及时销毁快递面单。
“如果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与卖家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网购平台官方售后介入处理,或报警、打12315举报,若有必要,还可向法院起诉。”广东知明律师说。
未及时取件导致快递损毁或丢失由谁担责?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