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自己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该进行员工培训,如果仍不能适应的,可以对该员工进行调岗,不能直接辞退工作不达标的员工。那么,拒绝调岗后被公司解雇,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做的详细内容介绍。
拒绝调岗后被公司解雇,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案情简介】
粟某某于2010年3月入职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且业务能力较强,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粟某某在职期间先后有过多次岗位变动,最后一次公司就新工作岗位调整一事与粟某某进行协商,粟某某以未竞聘过该岗位的理由不接受并称“要么继续在原岗位,要么解除劳动关系”。至此,公司与粟某某就岗位调整一事未协商一致,公司向粟某某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过】
劳动合同约定,粟某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工作地点及岗位,粟某某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了提升业务和管理水平、将不定期地组织粟某某参加培训或复训;如粟某某不接受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将视为本人自动辞职;如粟某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异地工作,将视为本人自动离职。
入职后,粟某某参与了公司培训,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并在注有“任职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员工手册》中的各项劳动条例及规章制度”的《培训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未按规定服从,属于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调岗沟通过程中,公司通过办公软件多次向粟某某送达《调岗通知函》及《上班通知函》。
粟某某接收到《调岗通知函》后,未到新岗位上班,并向公司发出《不同意调岗通知书》,接收到《上班通知函》后,仍未按通知函要求到新岗位报到。后公司向粟某某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争议焦点】
粟某某认为,调岗的区域规模不大,根据人员配置不需要设置调岗的新岗位;粟某某一步步升迁,现有级别比调岗岗位级别高,从高级别调整为下一级别,工资、技能及劳动尊严受到损害。
【焦点分析】
一、公司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1.公司未违反法律基准性规定,未安排粟某某从事法律禁止其从事的工作;
2.合理性。公司未滥用调岗权,粟某某多次岗位调动,调岗后仍从事管理岗位,未使尊严或技能受损;明确新岗位工作地点更近、薪资待遇不变,未对其经济收入、家庭生活、上下班交通造成不利变化,未影响粟某某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故对粟某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
3.必要性及正当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综上,用人单位对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抑制或对抗。
二、公司解除其与粟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多次发送《调岗通知函》、《上班通知函》后,粟某某仍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未到新岗位连续旷工几天,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据此解除与粟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公司以粟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情形不符合公司应支付粟某某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粟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东知明律师浅析】
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充分汲取经验教训,在调整员工岗位的过程中,尤其是一步步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员工应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而不是自我虚荣的认知,摆正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公司和劳动者应互谅互让以求双赢
天有不测风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可避免会遭遇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现原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局面,为此劳动合同法给出的破解之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面临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劳资双方应积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求劳动关系的延续。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名为协商,但实质不给劳动者任何交涉、选择的余地,给出的变更方案明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不应强人所难,提出用人单位客观无法达到,或满足该请求将额外付出高额成本的严苛方案。双方均应清醒认识到,协商过程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以求双赢,而非各执己见导致协商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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