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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算不算违法犯罪?构成什么罪名?会有什么后果?

  “仙人跳”一词来源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诗云:“睹色相悦人之情,个中原有真缘分”,是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骗人钱财的行为。粤语俗称“捉黄脚鸡”。

  通俗点说,就是某些嫖客或者是起了色心的人,在对方色诱之下,相约至某处准备做某些不能为外人所知道的有伤风化的事情,与色诱之人伙同好的其他人预先埋伏在附近并突然跳出借此威胁,从而和色诱之人一起达到敲诈勒索财物的目的。

  那么,“仙人跳”算不算违法犯罪?构成什么罪名?会有什么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一件“仙人跳”的典型案件来做详细的介绍:

  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名(男)伙同被告人刘某俪(女)、廖某媛(女)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内,约定好由被告人刘某俪、廖某媛向被害人王某华卖淫,两人嫖资共计1600元,每人各一次。刘某俪已经与王某华完成性交易,廖某媛未与王某华完成性交易,此时廖某媛打电话给酒店楼下的黄某名,并在接通后将电话交给了王某华。黄某名在电话里以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五千元,否则轻则上来揍其一顿,重则联系其家人前来赎人。

  王某华非常害怕,于是按照黄某名的要求,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账至黄某名的账号内。

  三人同样的手段作案共计8起,其中6起未遂,2起既遂。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俪方得知黄某名与其手下所有小姐均有染、且黄某名定的小姐价格均不相同,分400元800元和1200元,而自己属于400元的类别,在黄某名介绍时的描述为“是个女的”,同时,刘某俪得知,牛某多次强奸廖某媛,廖某媛定价为1200,属于“脸好条儿顺”,在此之前刘某俪一直以为黄某名与自己是男女朋友关系,故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绝交代,此时得知上述事实后,情绪崩溃。

  廖某媛在供述与黄某名关系时,也因提及多次被强奸的过往而几度无法自制,嚎啕大哭。

  也是在庭审中,刘某俪的辩护人为刘某俪做罪轻辩护时指出,刘某俪老家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此时牛某也才知道,一直自诩单身未婚的刘某俪早已结婚并孕育有儿女,其丈夫在老家务农。

  庭审状况一度混乱不堪,三被告各自宣泄着各自的情绪。最终,被害人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住店信息,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廖某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责令被告人黄某名、刘某俪退赔被害人王某华人民币五千元。

  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即,被害人没有产生财产损失。

  就本案来看,被告人黄某名伙同刘某俪、廖某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次数多且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因三人均认罪认罚且有部分未遂情节,应比照既遂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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