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那么当事人手上证据不多,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如果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手机、录音笔进行录音,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那么,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问:去年8月,黄某某借我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黄某某拒不还借款。前不久,我电话与黄某某联系,黄某某承认其欠我2000元未还,我未经我与黄某某的通话内容录了音。请问,未经黄某某同意的电话录音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吗?
答: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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