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的合同是否无效合同?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不对等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对不对等不能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不平等的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属于无效协议吗?
【案情】
2018年9月,王先生与孙小姐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为:若王先生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孙小姐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提出离婚,孙小姐则提出王先生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王先生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先生与孙小姐的这份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件中,王先生与孙小姐的这份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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