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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债权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的债权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的债权债务清偿顺序具体规定:

  一、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二、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三、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此外,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债权债务清偿的相关知识

  (一)个别清偿

  清算人清偿公司债务,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后开始。在申报期限内,原则上清算人不得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进行清偿。除非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经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清偿。这样规定,是由于公司财产经清算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故为了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而设定此规则。

  (二)迟延给付的责任

  禁止申报期限内偿还债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对债权人的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清算中公司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损害,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对于期限届满的债权未予以清偿的,仍应承担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28条规定,对于迟延给付债权形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资产显然足以抵偿负债的,在经法院许可后可先行清偿,此为特例。

  (三)清偿方案

  经债权申报期间后,清算人应当以公司财产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虽然未申报但已知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首先要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指清算人在清查公司财产、确认公司债权后依法制作的据以执行处分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等清算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债务清偿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

  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清册、财产清单等也是清算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清算方案是清算人据以执行处分清算资产的基础,其中必须明确清算财产及债务清偿的办法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法。

  其次,清算方案只有得到公司股东会、股东太会或者法院的确认后方为有效,否则不得执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一旦进人清算程序,为了加速债务的清偿,对于未届清偿期限的债务也可以一并清偿。即对于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务,清算人亦应予以偿还。《韩国商法典》第259条规定,清算人可以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期限的利益并不因此而失去。清偿无利息的债务时,实际上等于公司放弃期限的利益,因此公司清偿的金额不是债务额,而是要清偿加算清偿期为止的法定利息之后相当于债务额的金额。即使是附利息的债务,利率低于法定利息时,清偿加算清偿期为止的差额利息之后相当于债务额的金额。此外,附条件的债务、存续期间不确定的债务及其他价额不确定的债务根据法院选任的鉴定人的评估来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在债务清偿协定机制下,清算方案的特殊制定和确认程序。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该清偿方案在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后,还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清偿顺序

  对于普通清算中清偿债务的顺序,虽然有立法例在公司普通清算中规定了与破产清算相同的分配顺序,我国法律也对清偿顺序作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普通清算中公司的财产是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因此在此前提下根本就没有必要规定清偿顺序,清算人可以对任何债权人先予清偿,也就是说在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偿还顺序问题,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时,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才有其法律意义,即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清偿顺序优先保障前一顺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对于同一顺位的债权则按照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五)债务清偿的途径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

  (1)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2)特殊途径

  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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