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那么,“套路贷”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套路贷”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
“套路贷”犯罪通常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在认定犯罪组织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的,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对于具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套路贷”犯罪集团,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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