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述是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在行文时用的是“可以”二字,也就是说,委托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委托或者不委托。既然律师委托不是必须的,那么律师费的产生也就不是必须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法院不会判由败诉方承担你的律师费。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仍要写在诉讼请求中。
在中国不是强制的律师代理,就是说国家认为您可以不请律师,所以说这个律师费就不是必须得开支,所以法院不支持。除非是侵犯著作权之类的案件等特殊的案件一般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
5、担保权纠纷案件;
6、不正当竞争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8、仲裁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深圳律师,可依据《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